如何更合理地分配富人的离婚财产?

富裕夫妻离婚后依法分割财产最合理,具体如下:《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归全部或者部分所有,归部分所有。该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所得;(三)知识产权收入;(四)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 * *所有的财产。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权利处理所有财产。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2)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丈夫或妻子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合法夫妻财产相同,离婚时如何分割?《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所有: (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所得;(三)知识产权收入;(四)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 * *”所有的财产;具体来说,夫妻同一财产的范围包括:(1)、工资、奖金。“工资”是指按国家统计的在岗工资总额计算的各种劳动报酬,包括标准工资、奖金、有规定标准的津贴和补贴。“奖金”是指国家、政府等权威机构对做出特殊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的特定主体给予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奖励,如运动员名次奖、科研成果奖等。这些奖金应计入夫妻共同财产。(二)生产经营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新婚姻法加强了对个人财产的保护,涉及夫妻个人财产投资经营所得的归属问题。我国法定的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收入* * *相同,所以如果没有法律约定,婚后收入(包括个人投资收益)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三)知识产权的利益知识产权是人们依法对其智力创造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虽然是无形的,但都是可以带来财富的“以权利为标的物的物权”,所以在目前的离婚案件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也可以作为夫妻财产进行分割。但这并不意味着知识产权中的所有权利夫妻都可以享有。因为知识产权是基于人们智力创造的成果,从公平原则出发,应该照顾付出劳动一方的权益。此外,从发挥知识产权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护知识产权的完整性、知识产权领域的秩序、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未付出智力劳动的一方在分割财产时,只能享有按照知识产权分割实际所得财产的权利。至于人身权、表演权、播映权、发行权、改编权、翻译权、注释权等其他权利。在著作权中,如专利申请权、使用权、销售权、商标权中的使用权、禁止他人使用权等权利。在专利权上不能分割为夫妻。并且在分割财产时,对未付出智力劳动的一方的补偿应一次性支付。(4)、财产的继承或赠与。夫妻一方因继承或者赠与取得的财产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但被继承人或者赠与人能够明确只属于夫妻一方的,法律保护私有财产的处分权。这种特殊指定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一方投资个人财产取得的收益,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或妻子投资个人财产取得的物质利益。这里的收益应该是指水果。这里的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婚前的个人财产,也指夫妻婚后的个人财产。投资行为可能发生在婚前,也可能发生在婚后。一方投资个人财产的收益,必须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收益,不包括预期收益。(六)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破产安置补贴。从我国劳动法的角度来看,上述条款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和工资关系密切相关。有鉴于此,这四项应该都属于工资性收入。它是工人工资的一种补充形式。这里的“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也是有时间限制的,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了相应的权利。也就是权利已经形成,什么时候交不影响权利。(7)一方婚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认定。土地使用权在合法条件下可以依法出售、交换、赠与、出租、抵押和继承,土地和土地使用权中的一切权利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公民个人所拥有的重要物质财富。一方婚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在我国,不动产和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由两个行政部门管理,其价值也可以独立表达。如果一方婚前取得土地使用权,婚后在该土地上建房,在分割房产时要注意将土地使用权价值和房屋价值分开。另外,离婚分割财产时一方婚前的土地使用权价值有所增加,这部分增加的价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因是夫妻财产是随着夫妻关系的确立而形成的。夫妻一方或双方购买的劳动收入和财产,夫妻一方或双方继承或赠与的财产以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其他合法收入,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土地使用权的增值部分,可视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土地价值所产生的一种利益,是一种合法收入,故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双方所有。(8)在股份的情况下,丈夫和妻子拥有相同的财产。目前,人民法院越来越多地介入离婚案件中的股票权属纠纷。这类纠纷的处理,应该主要由购买股票的资金来源和股票本身的性质决定。如夫妻一方或夫妻出资的* * *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时候都是家人* * *出资买股票。如何认定股票的所有权?目前我国发行的股票有两种:员工内部股和社会公众股。对于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中职工持有的股份,在分割财产时,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不仅职工内部股份登记在册,而且不能转让给企业以外的任何人,这类股份往往具有低风险高收益的福利性质。夫妻与家庭其他成员之间发生股权纠纷的,可以将他们之间的关系视为借贷关系,分别处理。如果他们购买的是社会公众股,是可以转让和交易的,那么这种股份的性质就应该认定为家庭财产,各方按照出资额进行分割。(九)其他应当归* * *所有的财产。我国婚姻法采取列举与概括相结合的方式,避免了对夫妻财产相同的不完整规定。处理离婚纠纷时,要对财产进行具体分析,充分考虑财产的来源,综合确定取得时间、婚姻的法定财产制度等因素,以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1),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证券的划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5条规定:夫妻分割同一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时,协商不成的或者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分配。实践中如股票分割,在胡宏伟诉黄燕明离婚、股票分割及股票抽签纠纷一案的判决中,法院在分割股票时,是以分割时的股票市场价格为参考,并结合合理时期内股票价格的波动范围,由当事人自行协商一个股票价格, 或者法院判决确定一个股票价格,根据这个股票价格计算法院持有股票的总价值来除以它。 2)夫妻* * *在有限责任公司共有财产的分割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涉及夫妻一方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分割,另一方不是公司股东的, 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出资转让给股东配偶的,半数以上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配偶。 (二)夫妻就出资的转让份额、转让价格等事项达成协议后,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出资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且不愿以同等价格购买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前款规定的用于证明半数以上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或者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书面声明。3)夫妻在合伙企业中共有财产的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涉及以一方名义分割合伙企业中夫妻共有财产份额,另一方不是合伙企业合伙人的, 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各自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另一方时,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配偶一方依法取得合伙人资格;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转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财产进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或者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返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分割返还的财产;(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也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返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身份。4)夫妻以同一财产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在分割个人独资企业中的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处理:(1)一方主张经营企业的,经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取得企业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2)双方主张经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的基础上,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不愿经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5)婚前租住公房,婚后购买产权房的处理,无论产权证记载的是谁的名字,都按夫妻同财产处理。6)当前房价纠纷处理如果房价上涨,离婚不愿意按合同购房款分割,那么:1。双方都想要房子,法院组织竞价;2.如果一方拿到购房款,房价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有关部门对房屋价格进行评估。3.如果双方都不想要房子,原告和被告一起申请拍卖或者转让,法院再处理。7)离婚时争议房产的产权证尚未出具怎么办,人民法院要么告知当事人申请中止审理,直至出具产权证;要么先判断使用权归属,然后产权证下来,再由争议方另行起诉法院处理。8)父母为夫妻买房所做贡献的认定1。结婚登记前,父母为双方买房所做的贡献,应视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2.结婚登记后,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9)军人复员费的划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3条规定,军人伤亡保险、伤残津贴、医疗生活津贴属于个人财产。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发给军人的复员费、自谋职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离婚案件,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乘以年平均数,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数,是指按照具体年限,将上述支付给军人的费用总额除以所得的数额。它的具体寿命是平均寿命70岁与士兵入伍时实际年龄之差。●军人离婚财产如何分配?还有很多特殊的“替代”性质——军人履行特殊义务,除了日常工资外,还包括伤亡保险、伤残补助、医疗生活补助、复员费、转业费等。军人离婚如何分配这些财产,首先要分清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哪些属于个人财产。个人财产单独拥有,* * *一般和财产平分。●军人伤亡保险及其他财产的分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3条规定,军人伤亡保险、伤残津贴、医疗生活津贴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归军人个人所有。10),我国法律法规对征地补偿的划分并没有做出具体的划分。司法实践中认为,虽然征地补偿由被征地农民直接补偿,但受益人往往包括补偿对象的配偶、子女,其目的是解决被征地对象及其家庭未来的生产生活问题。这和养老保险、破产安置补偿是一样的。因此,在确定征地补偿归属的过程中,应类比适用养老保险和破产安置补偿的法律原则,按照夫妻财产进行财产分割。11),拆分买断工龄支付补偿金是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买断工龄款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仍有争议。一般认为,根据中国法律的性质,个人财产与个人性质是分不开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看所得是否具有人身性质。买断工龄款以工作为基础,所以工龄款具有夫妻财产,在财产分割上作为夫妻财产处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认为,所谓买断工龄款,是指用人单位一次性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劳动者得到补偿离开工作单位,随后单位不再对劳动者承担经济责任。买断工龄支付结构复杂,主要是对员工放弃工作后未来生活的一种基本保障。它在性质上类似于养老保险。这种给付与特定的人密不可分,应视为一种个人财产,不应与财产分割为* * *。12),比赛奖金的分割决定了夫妻双方在体育比赛中获得的奖金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还是属于一方或一方个人财产,与是婚前获得还是婚后获得没有绝对的关系,主要是奖金的荣誉性质。比赛奖金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个人比赛成绩的肯定和评价,带有明显的个人荣誉和个人权利性质。比赛奖金和比赛奖牌一样,属于一方个人财产。13)、陪嫁嫁妆的划分在我国传统民俗中,嫁妆一般是女方为女儿结婚陪嫁的财产,也就是说是对女儿个人的赠与,而不是夫妻双方的赠与。在司法实践中,从我国传统习俗来看,如果没有明确表示赠与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嫁妆一般作为个人财产处理。14),保险费的划分以保险合同产生的风险收益为基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以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投保人身保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保险费应分别按照保险费和保险费进行分析:一是如果已经缴纳保险费,权利属于投保人和保单受益人,但因此,作为被保险人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相当于已缴纳保险费的权利。其次,对于保单载明的保险费,在保单仍然有效的情况下,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单的受益人不变。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已经申请变更受益人,那么保险金将由变更后的受益人享有。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保单中载明的受益人对保险金的权利是期待的、不确定的,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15),虚拟财产的分割虚拟财产专属于游戏玩家或游戏运营商,可以由其所有者支配、管理和使用。虚拟财产是玩家花费大量时间的结果,有些虚拟财产是玩家用真金白银换来的,也就是有些游戏叫装备。现实生活中,买卖虚拟财产的现象也很正常。因此,虚拟财产属于合法财产的范畴,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具有交换价值,可以使所有者获得经济利益。现实中也可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在实际分割中难以确定其具体价值,可以参考其他获取财产的方式,一般采用竞价的方式,出价最高的一方可以获得游戏账号,并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16),夫妻分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分割,也称分居,是指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终止夫妻生活。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分居制度,所以只有事实上的分居。夫妻在分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是否仍受法定夫妻财产制管辖,众说纷纭。目前学界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普遍认为,虽然夫妻事实上处于分居状态,但法律上婚姻关系依然存在,因此一方在分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四条规定:“婚后所得的财产,由夫妻分别管理和使用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财产时,分别管理和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如果双方分割的财产相差悬殊,财产较多的一方以相当于差额的财产补偿另一方。“修改后的婚姻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该条司法解释仍然适用于夫妻分居期间取得的财产。三、离婚财产分配原则夫妻离婚时,只要属于同一财产,对同一财产的分割权是平等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平均分配。那么,同一财产的分割依据应该是什么呢?1,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的规定,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2.根据《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不得歧视女性,女性收入少的,应当少给分。夫妻分割财产时,应当尊重和保护妇女的权利。3.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判决。4.补偿原则。根据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如果一方为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更多的义务。,其有权在离婚时要求对方赔偿,对方应予赔偿。”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履行义务较多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要求赔偿,从分割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5.照顾无辜一方的原则。因一方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婚内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2)与他人同居的配偶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分割夫妻财产,双方达成协议时应同时分割债权债务,不得因离婚损害他人、国家和集体的利益。这不仅是法律要求,也是道德要求,每个公民都应该自觉遵守。综上所述,富豪夫妻财产分割之所以比较复杂,主要是因为涉及的财产数额巨大,不公平。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要是夫妻结婚后名义上产生的财产,就应该归双方所有,平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