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

一个词的起源

英文为“intellectual property”,原意为“知识(财产)所有权”或“智慧(财产)所有权”,又称知识产权。在中国、台湾省和香港,通常称之为知识产权或知识产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总称。有学者考证,这个词最早是由法国学者Kaptsov在17世纪中叶提出的,后来由比利时著名法学家picardie发展而来。皮卡迪将其定义为“来自智力活动的一切权利”。直到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签署,这个词才逐渐被国际社会广泛使用。

概念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通常是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对其智力成果授予创作者的专有权或独占权。

从本质上讲,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其客体是智力成果或知识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或没有形式的精神财富,是创造性智力劳动创造的劳动成果。它和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受国家法律保护,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一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