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律师?
1.谁是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不是独立的当事人,而是从属于委托人。律师的授权委托书是根据委托人的授权而产生的,律师的代理行为受委托人意志的约束,所以代理人只能在委托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进行活动。在这方面,与律师作为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明显不同。律师作为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其辩护活动不受被告人意志的影响。正因为律师担任民事诉讼代理人和刑事诉讼辩护人有这么大的区别,所以律师在民事诉讼中应该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尽可能尊重和满足自己当事人的意愿,不能做违背自己当事人意愿的事情。该律师的民事诉讼代理是非人格化的。虽然律师作为代理人,在民事诉讼中是一个非独立的诉讼主体,从属于委托人,但委托人委托律师进行民事诉讼代理活动,不是与代理人建立委托法律关系,而是与律师事务所建立委托合同关系,代理人是由律师事务所指定而不是直接受委托人委托进行民事诉讼代理。此外,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时,律师事务所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明律师的诉讼代理活动不仅受当事人委托,而且经律师事务所认可的公函和授权委托书。只有律师事务所提供了公函和授权委托书,人民法院才承认律师民事代理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修改为:(1)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律师参与诉讼对于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从具有法律知识的人员中选拔,主要是为基层群众特别是低收入群众提供及时、便捷、低成本的法律查询服务,包括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代理费。明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民事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对于充分发挥基层法律服务的作用,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具有重要意义。(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其近亲属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其工作人员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和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社区”主要指当事人所在的居委会、村委会。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人代表当事人进行诉讼的,被推荐人必须经当事人同意并授权。社会组织包括工会、妇联等人民群众组织,红十字会、消协等社会公益组织,文联等文艺工作团体,医学会等学术研究团体,专利代理人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基督教会等宗教团体。社会组织担任诉讼代理人不是以团体的名义,而是以团体推荐的人的名义。综上所述,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要想增加胜诉的几率,就会聘请专业的律师为自己代理相关的审判事宜。但律师毕竟只是代理与诉讼相关的事项,不能直接代表当事人的意愿,决定与其利益相关的选择,因此具有一定的从属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