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执业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充分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作用,促进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律师是服务社会的专业法律工作者。他们的职责是通过办理法律事务维护国家利益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第三条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第四条律师依法执业,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阻挠,严禁侮辱、诽谤和攻击迫害。第五条律师的执业机构是律师事务所。根据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和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第六条律师协会是律师的专业性群众组织,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第七条同一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必须持有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注册律师工作证或者律师工作证(以下简称律师工作证)。第八条律师经委托人同意,可以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或者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第九条对在履行律师职责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律师,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惩罚违反纪律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第二章律师的业务和职责第十条律师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办理下列法律事务:

(一)担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或者公民的法律顾问;

(二)担任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或者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监护人的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

(三)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四)代理经济、行政、劳动争议等仲裁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

(五)参与调解民事和经济纠纷;

(六)代理涉外民事和经济活动中的法律事务;

(七)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八)代理申诉法律事务;

(九)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撰写法律文书;

(十)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律师应当通过上述业务活动宣传法律法规。第十一条律师作为法律顾问的职责是协助委托人依法管理和行事,办理委托的各项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作为刑事案件辩护人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对证明被告人无罪、减轻犯罪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提出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作为其他案件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办理其他法律事务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在授权范围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二条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并按照规定统一收取费用。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当尽量满足委托人对指定律师的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要求律师事务所派律师为被告人辩护的,有关律师事务所应当予以安排。第三章律师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律师代理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立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律师不服裁定的,经原告同意,可以上诉。

人民法院既不受理也不决定不予受理的,律师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第十四条律师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可以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律师工作证件向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查阅案件材料和补充调查、调查材料。但不得查阅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的记录以及与他案有关的线索。

律师阅卷可以提取。经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许可,可以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第十五条律师办理各类业务,可以持律师事务所调查专用证和律师工作证,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取证,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并依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六条律师调查收集证据时,主要知情人是处于预审阶段的刑事被告人,案件与被告人本人的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律师可持律师事务所调查专用证件和律师工作证,由公安或检察机关人员陪同;预审期间律师调查的问题与被告人自身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人员应当负责询问情况,及时将材料移交承办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