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是实施本条例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解释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并推动实施。《条例》涉及的支持和资助申请由科技发展局受理、认定和审核,合格的申请上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高新技术指导委员会)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经批准后协调实施,并对实施效果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估。第三条政策履行申请由科技发展局审核,财政局审核。不超过政策规定且科技发展局、财政局同意的,报分管科技的副局长批准;政策突破或科技发展局、财政局意见不一致的,应报管委会主任批准。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条例》规定的各项扶持和补贴,应事先经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合格,并按规定参加年检。年检不合格,因故取消资格的,停止一切相关支持和资助。第五条申请人应当保证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合法、真实、客观。申请人提供虚假文件和资料骗取资金支持的,开发区管委会有权责令其返还资助资金并赔偿经济损失。申请人三年内不得享受本规定中的任何支持和资助。构成违法犯罪的,提交有关司法机关处理。第六条享受《条例》优惠支持的申请者应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资助合同,明确双方对资助项目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有违反,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七条开发区科技发展局和财政局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给予申请人的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审计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计。申请人有义务按照开发区科技发展局的要求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并积极配合检查。拒绝配合检查或发现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停止拨付资金,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或设备。申请人三年内不得享受本规定中的任何支持和资助。

第二章普惠性支持第八条《条例》第七条所称“建设支持”的额度,根据项目所属技术产业领域、项目技术水平、项目投资额、用地面积、对开发区的预期贡献等因素确定。第九条企业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建筑面积/划拨面积)不得低于0.7;禁止建设公寓、招待所等商业服务娱乐设施以及其他与生产无关的服务设施。第十条企业、R&D事业单位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可向建设发展局申请建设支持,建设发展局在规定期限内批准后一个月内缴纳(一般建设项目一次性缴纳,建设项目分期缴纳)。第十一条对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发放租金补贴时,具体补贴标准参照以下因素确定:1。自主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2.对填补开发区技术和产业链空白的贡献;3.经营、成长和对开发区的经济贡献;4.租用的R&D和生产车间的规模;5 .开发区租金水平和实际合同租金价格。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合同租金价格的80%。房租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20元/平方米/月,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五年,累计补贴金额一般不超过60万元。第十二条科技发展局逐年核定各企事业单位的房租补贴标准、面积和年限。房租补贴一般每半年发放一次。第十三条申请《条例》第二章所称租金和基建补贴支持的企事业单位,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资金审批表;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份;3.所有相关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包括:房屋租赁合同和房租支付发票;基础设施补贴、发票支付等。

第三章高新技术企业《条例》第十四条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开发区注册经营,经开发区管委会正式认定并颁发《天津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小型初创型高新技术企业。第十五条开发区科技发展局将根据科技部等部门最新发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目录》、《鼓励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等文件,结合开发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并定期更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和R&D机构认定和管理的依据。第十六条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为:1。有明确的章程、严格的技术和财务管理制度、独立的法人资格、明晰的产权、现代化的管理组织、措施和方法;2.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3.研究、开发、生产的技术和产品属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和产品目录》的范围;4.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高新技术收入之和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高新技术收入,是指属于高新技术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承包、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收入;5.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预期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的持续自主创新能力;6.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其中从事研发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7.具有与其研究开发、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所和设施,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企业年度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8.年人均销售收入或预计年人均销售收入达到654.38+0.5万元以上,年人均利税达到3万元以上,销售利税率或预计销售利税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9.这家公司属于一家小企业。小企业的标准是:员工人数200人及以下,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总资产3000万元以下。以上标准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制定。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发生变化,上述标准可相应调整。第十七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开发(R & amp;d)“费用”是指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实验开发活动的经费,包括以下内容:(1)新产品设计费;(2)工艺规划费;(3) R&D设备调整维护费;(4)R&D原材料和半成品的检验费;(五)技术图书资料费;(6)中间试验费;(七)研究开发人员的工资和培训费;(8)研究设备折旧费;(9)与新产品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10)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和试制的费用。第十八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由企业自愿申请,申请时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1。天津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公司章程原件及复印件;3.企业法定代表人简历;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应包括自产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高新技术收入、利税、研发费用等科目(新设立公司当年提供的审计报告直至申请认定);5.产品技术标准、质量性能检测报告,软件企业需提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和检测报告,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需提供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6.属于特殊行业的企业需要提供特殊行业许可证;对于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高科技产品,如生物医药、医疗器械、通信等。,申报时必须提交行业法规允许生产销售的必要文件复印件;7 .查新报告、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专利证书等同等技术证明材料;8.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的毕业证书复印件。第十九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为:1。申请手续齐备后,企业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开发区科技发展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通知企业。2.初审合格后,开发区科技发展局将组织专家评审会,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意见。3.对通过专家评审的企业,由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报开发区高新委批准,并颁发天津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未通过复审的企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审。第二十条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年检和淘汰制度,年检标准与认定标准相同。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将《天津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年检表》、《天津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报送开发区科技发展局。逾期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高新技术企业在申请认定和年检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第二十一条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让或搬迁,必须报开发区科技发展局备案并重新认定。第二十二条申请资金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年检合格后,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基金审批表;2.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申请营业税财政扶持政策的,还应提供开发区科技发展局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第二十三条申请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的,应当到国家或者天津市相关机构进行认定和年检。经开发区科技发展局确认并报开发区高新委批准后,颁发天津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享受相应政策。第二十四条对获得CMM(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或CMMI(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模型)2-5级认证的软件企业,分别给予654.38+0.5万元、20万元、25万元、35万元的一次性、不重复资助。对已获得天津市相应财政支持的软件企业认定项目,开发区不再给予重复资助。第二十五条申请认证资助的软件企业在实施认证前,应提前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交以下材料进行备案: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2.软件企业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与有资质的认证评估机构签订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通过认证后30天内,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申请资助: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基金审批表;2.通过审查的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认证审查费用文件原件及复印件;4.软件企业认可的年检证书。第二十六条新药产业化具体补助标准根据以下情况确定:1。新药的创新水平和类别;2.新药填补开发区和天津市技术、产品和产业链空白的贡献;3 .新药产业化项目投资规模(不低于2000万元);4.新药产业化项目的预期产值及其对开发区的经济贡献;5.新药产业化项目的社会效益。第二十七条申请新药产业化资助的高新技术企业,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资金审批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3.新药的药品注册批件、新药证书、新药技术转让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4.《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5.补充药品申请批准文件和新药批准文号的原件及复印件;6 .新药产业化项目的项目计划书和财务分析报告;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产值、利税的专项审计报告。第二十八条新药产业化项目资助额度确定后,先拨付60%,其余部分视产业化项目进展情况在三年内拨付。第二十九条确定医疗器械产业化具体补贴标准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产品类别和创新水平;2.产品填补开发区和天津市技术、产品和产业链空白的贡献;3.产业化项目投资规模;4.产业化项目的预期产值及其对开发区的经济贡献;5.产业化项目的社会效益。医疗器械产业化资金的申请和拨付程序参照新药产业化资金程序办理。第三十条确定生物医药企业和产品国际市场开发具体补贴标准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企业和产品对开发区的经济贡献;2.企业和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参与程度和发展潜力;3.企业和产品为获得国际市场准入许可而发生的直接费用。第三十一条生物医药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国际市场准入许可,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基金审批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3.获得的国际市场准入许可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4.获得国际市场准入许可的费用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三十二条《条例》第十九条所称科技人员,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关键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科技开发和产业化项目的负责人,以及在企业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上有重大创新的主要技术人员。高新技术企业自行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后,成果完成人可享受适当的技术贴息奖励。可以按固定价格评估入股,也可以在技术成果产业化成功后,将为企业创造的部分新增税后利润折价折股。第三十三条五年内对持有高新技术企业股份的科技人员对开发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贡献部分,给予1.000%的财政奖励。第三十四条申请科技人员持股分红(利润)奖励,由所在高新技术企业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基金审批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3.企业章程,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折价入股的相关证明材料;4.科技人员个人简历、学历、职称、荣誉证书复印件;5.科技人员取得股权分红(利润)的财务凭证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凭证。

第四章研究开发机构第三十五条境内R&D机构认定标准为: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明确的章程和组织结构,有严格的技术和财务管理制度,企业化运作,产权清晰;2.有明确的研发方向,符合国家和天津市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属于开发区重点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3 .有固定的场所、设备和其他必要的科研条件。其中,科研用房200平方米以上,总资产500万元以上(软件研发机构总资产654.38+0万元以上);4.拥有结构合理、研发水平高、产业化能力强的高层次技术带头人和研发团队,其中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的科技人员比例不低于研发机构总数的80%;5.R&D事业单位年技术性收入(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承包、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占年总收入的70%以上;6.拥有明确的自主知识产权,每年申请5项以上新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7.R&D每年投资(R & amp;d)费用不得低于年收入总额的20%。R&D费用的定义见本规则第十七条;8.国家规定的其他审批条件。第三十六条《条例》第四章所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是指R&D机构通过项目投资和建设,将自主研发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应用推广,创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科技成果价值。识别标准为:1。该成果为R&D机构自主研发创新的项目,属于开发区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技术水平国内领先,具备产业化条件;2.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投资项目由R&D机构直接承担,项目投资规模在300万元以上(软件项目投资规模在654.38+0万元以上);3.项目投产后能形成一定规模,实施后两年内年产值654.38+00万元以上(软件项目产值300万元以上),年利税占销售收入20%以上;4.项目有明确的市场需求,所需资金和原材料能够保证符合国家环保要求;5 .国内R&D机构在申请享受《条例》第二十条支持时,其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应已开工建设。第三十七条《条例》第四章所称国家级,是指经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正式纳入发展规划,发文批准设立,给予相应建设资金并通过验收的。《条例》第四章所称省部级,是指被天津市科委等部门正式纳入发展规划,发文批准设立,给予相应建设资金并通过验收考核。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四章所称外商独资、中外合资R&D机构,是指跨国公司等外资以独资或合资形式在开发区设立的,专门从事开发区鼓励的高新技术领域产品和技术研究开发的独立法人机构。具体认定标准为:1。独立法人资格,明确的章程和组织结构,严格的技术和财务管理制度,企业化运作,产权清晰;2.有明确的研发方向,符合国家和天津市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属于开发区重点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3.拥有结构合理、研发水平高、产业化能力强的高层次技术带头人和研发团队,其中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的科技人员比例不低于研发机构总数的80%;4.具备研发和试验开发(包括中间试验)所必需的研发场地、仪器设备等研发条件;5.独资的R&D机构投资不低于500万美元,合资的R&D机构投资不低于300万美元。“成立时投资”是指R&D条件建设的各项费用,包括R&D机构建设用地、实验室、办公室、中试厂房等场所的购置、建设和装修,以及研发所需仪器设备的购置、安装和调试;6.拥有明确的自主知识产权,每年申请5项以上新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7.年度技术性收入(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承包、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占年度总收入的80%以上;8.年度研发经费支出不低于R&D机构年度总收入的20%;9.认可合资R&D机构的,中方持股比例应在35%以上;10.国家规定的其他审批条件。第三十九条企业内设立的R&D机构的认定标准为:1。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能够为R&D事业单位的建设和运营提供经济保障;2.R&D事业单位组织架构清晰,管理制度严格,实行严格的独立财务核算;3.符合国家和天津市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属于开发区重点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有明确的研发方向、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主要从事与企业主营业务直接相关的技术、产品开发、二次开发和中试;4.拥有一支结构合理、研发水平较高的高层次技术带头人和研发团队,其中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的专职科技人员超过15人,占研发机构总数的比例不低于80%;5.企业具有较为健全的技术开发保障体系、有效的管理制度和激励运行机制,具有研究、开发和中间试验所需的一定的仪器、设备和基础设施(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6.企业对R&D机构的科研(R & amp;d)投资额应达到年销售收入的2%以上,绝对值不低于654.38+0万元。第四十条申请各类R&D机构认定并享受相关支持,应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交以下材料:1。天津开发区R&D机构认可申请表;2.国家或天津市对R&D机构批准、认可和认可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3.原批准单位(国内独立R&D机构)同意迁入开发区的正式批准文件;4.R&D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简历(非独立法人的R&D机构提交其企业相关资料);5 . R&D事业单位业务发展规划、年度发展计划和预算;6.先进研发内容和技术水平的说明,以及与自主知识产权相关的证明材料(如科技成果证书、专利证书等));7 .近两年参加国家和地方科技部门各类科技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8.开发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相关证明材料;9.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R&D人员的学历或职称证书;10.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其中包括技术性收入和R&D费用等科目。第四十一条开发区各类R&D机构的办证程序为:1。申请手续齐备后,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开发区科技发展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告知申请人。2.初审合格后,开发区科技发展局将组织专家评审会,按照相应标准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意见。3.对通过专家评审的,由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报开发区高委会批准,并颁发天津开发区R&D学会证书。申请人未通过复审的,如有异议,可以提出复审申请。第四十二条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每年第一季度对认定的R&D机构进行年检,年检标准与认定标准相同。逾期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取消其R&D机构资格。对在申请认可和年检中弄虚作假的R&D机构,一经发现,取消其资格。被认定的R&D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合并、分立、转让或迁址的,须报开发区科技发展局备案,并重新认定。第四十三条对于《条例》第二十条给予独立R&D机构的支持,具体支持金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1。R&D机构的技术领域和水平;2 .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产出;3.为开发区和天津填补技术空白和提高R&D能力做出贡献;4.对开发区的经济贡献;5.社会福利的贡献。第四十四条合资R&D机构申请《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R&D费用资助,应符合以下条件:设立合资R&D机构时,投资应在300万美元以上,中方应持有35%以上股份;2.R&D费用的定义见本规则第17条。R&D事业单位年度R&D实际支出金额以开发区管委会最终确定的金额为准;第四十五条对于《条例》第二十二条给予R&D内设机构的支持,具体支持额度根据以下因素确定:1。最低支持金额为50万元;2.申请资助时,每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资助金额增加65438+万元,但资助总额上限为1万元:a)设立R&D机构的企业为世界500强企业;b)设立R&D机构的企业为上一年度开发区百强企业;c)在R&D机构中有30名以上的专职R&D人员;d)被认定为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e)被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f)R&D机构研发支出超过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G) R&D机构积极与本市的大学、科研机构和其他企业开展研发和实验开发合作。第四十六条对各类R&D机构的扶持资金将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方式分配:1。根据资金使用计划,一次性或分期拨付给R&D事业单位;R&D机构资助资金主要用于R&D机构的建设和发展,包括R&D机构用于R&D和实验开发(含中间实验)的仪器设备购置费及相关安装调试费,不得用于投资创办企业或其他与R&D无直接关系的活动..2.仪器设备由政府采购中心通过招标采购,然后移交给R&D机构。第四十七条申请R&D费用支持的R&D机构,应当在年检合格后,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基金审批表;2.完税证明复印件;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R&D费用专项审计报告;4.上一年度研究开发活动的总结报告及相关研究开发成果的证明材料,下一年度研究开发活动的计划和预算;5.其他相关材料。第四十八条R&D事业单位申请成果转移奖励,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资金审批表;2 .高新技术成果证书、专利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3 .高新技术成果或专利转让合同、转让收入证明;4 .高新技术成果或专利在开发区产业化的相关证明材料。挂靠单位的认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