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专利后可以变更申请人吗?

法律主观性:

专利申请日期确定后可以更改吗?根据规定,申请人直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受理处或者派出机构提交申请文件的,经实地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以提交日为申请日。申请人邮寄的申请文件符合受理条件的,以邮寄日为申请日。邮件的邮戳日不清楚的,以寄往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邮件的邮戳日为申请日。邮件邮戳日不清楚的,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申请日。申请日期确定后,不能随意更改。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才可以更改申请日:①由于邮戳不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以收到日为申请日,或者申请人认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确定的申请日有误,申请人可以提供挂号回执或者其他邮寄申请文件的证据,要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更正。经核实,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变更申请日。(二)对于已提交的,申请人本人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现说明书含有附图,但该附图实际上未提交或者遗漏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补正通知后主动补正或者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按照要求提交附图的,以该申请最后一次提交附图的日期为申请日。申请日期变更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专利申请日专利申请日是专利法规中使用的术语,申请日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专利申请文件之日起计算。申请文件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优先权日视为申请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的日期为申请日。”指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申请的日期。专利申请人向专利局提交相关申请文件时,表明其已正式提出专利申请。专利局收到申请文件后,还应当确定有关申请的申请日和申请号,并通知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专利权的保护期也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申请首次申请日的确定对专利申请人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同样的发明创造如果后来申请了专利,会因为失去新颖性而无法获得专利。其次,在第一个申请日以后,发明人或者申请人可以在申请中实施发明创造或者在出版物中发表相关技术资料,而不损害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在随后的专利审查中,判断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是以首次申请日之前的技术为基础的。第四,申请人在专利申请程序中主张国际优先权时,可以将第一次申请日视为“优先权日”。以上是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希望对你有帮助。如果您需要这方面的帮助,网站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文件或者办理各种手续时,应当由申请人、专利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表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请求变更发明人姓名、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的姓名、国籍和地址、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和地址以及代理人姓名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记载事项变更手续,并附变更理由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