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办理收养手续的养子有继承权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办理收养手续的被收养子女没有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者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法》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子女与父母近亲属关系法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建立而消灭。收养关系当事人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五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没有法律效力。收养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自始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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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莒南县法院审结了一起继女要求继承的法定继承纠纷案。法院判决刘佳的遗产房屋和其他物品由他的哥哥刘一和妹妹刘冰继承。刘一主张刘佳的遗产应由其继女刘芸(化名)继承,但法院不予支持。

被继承人刘佳、刘一和刘冰是兄弟姐妹,刘佳是一个伟大的人。他们父母双亡,刘家无配偶无子女。2002年10月165438+期间,刘佳与签订了收养协议,有村干部张证明。内容是:刘一自愿将12岁的长女刘芸收养给刘甲,刘芸生下刘甲的家产。

协议签订后,双方未办理其他合法收养手续,刘佳与刘芸未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刘芸未对刘佳履行抚养义务和死亡义务。2003年6月,刘佳去世,留下三间遗留房屋和一些家具。后来,刘一和刘冰就刘佳的遗产分割发生了争执。刘兵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刘佳的遗产。

庭审中,刘一称女儿刘芸被收养在刘佳名下,刘佳的遗产和一处闲置宅基地应由刘芸继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继承人刘佳遗留的闲置宅基地无用地手续,其所有权属于集体,不应作为遗产继承;刘一和刘兵作为刘佳的同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刘佳的遗产。

被告刘一辩称,刘芸收养了刘佳,且因双方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未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刘芸未对刘佳履行赡养义务和死亡义务,故法院对刘芸应继承刘佳遗产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的焦点是刘佳与刘芸之间的收养关系是否成立。我国收养法第15条第1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换言之,收养关系的成立应同时具备实体和程序上的有效要件。

即符合收养条件后,登记后才能建立收养关系。本案中,刘一虽将女儿刘芸收养给刘佳,但未向民政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刘佳与刘芸之间不存在事实上的抚养关系。所以这个“收养”不能等同于收养关系的成立,两者之间不存在继承关系。

参考资料:

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修订)

中国人民代表大会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人民网——“收养”不办理手续,无权继承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