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项目适合单一来源采购?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实行单一来源采购: (一)只能向单一供应商采购;(2)由于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无法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3)需要保证原采购项目或配套服务要求的一致性,需要继续向原供应商采购,追加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政府采购项目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只能向唯一供应商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形,是指商品或者服务因工作需要,客观上必须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有特殊要求(如供水、供电、交通、电信等基本公共服务具有垄断性,不存在竞争;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中,由于政府职能转变、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承担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不足,部分公共服务只能由原属于行政机关的事业单位承担,客观上造成供应商单一,导致只能向一个特定的供应商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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