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平行独立权利要求和奇点的问题请教主专利。
因为A、B、C、D都不是必要的技术特征,a+和b+缺乏单一性。
举个例子,
1.一种自行车,包括车轮、座垫、把手和驱动装置,其特征在于它与座垫连接。。。。。。
2.一种自行车,包括车轮、座垫、把手和驱动装置,其特征在于自行车与车轮连接。。。。。。
自行车包括车轮、座垫、车把和驱动装置,这些都是众所周知的,并不是必要的技术特征,所以在座垫和车轮上的改进并不是单一性的。
建议你单独申请。
补充一个经典案例,出自《审查程序》。
案例1
权利要求1:一种用于车辆的安全气囊,包括用于折叠安全气囊的护罩,以及能够锁定到护罩的保持器。在锁定状态下,护罩和保持器限定了接收区域。
权利要求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车辆安全气囊,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收区域由形成在所述护罩上的凹坑形成。
权利要求3:一种用于车辆的安全气囊,包括用于折叠安全气囊的护罩和能够锁定到护罩的保持器,并且保持器具有矩形底板。
权利要求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用于车辆的气囊,其特征在于,所述保持器具有缓冲部分,该缓冲部分能够在其指向所述护罩的一侧弹性变形。
个案分析
可以采用的处理工艺:
(1)确定两项独立权利要求1和3中的车用安全气囊具有相同的技术特征“护罩”和“固定器”。
(2)根据审查员自身在安全气囊领域的知识,经初步判断,独立权利要求1和3不属于明显非单一性的情形,应当进行检索审查。
就本案而言,由于权利要求1 ~ 4所限定的主题相同,技术方案相对简单,两者的技术领域和检索范围基本相同,因此做出整体判断,对权利要求1 ~ 4的检索和审查不会增加过多的工作量,可以同时进行检索。
(3)经检索发现,独立权利要求1和3不具有创造性,而从属权利要求2和4具有创造性。也就是说,相同的技术特征“护罩”和“固定器”不是特定的技术特征,但是权利要求2和4中使本发明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特征是不同的。
(4)撰写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和3不具备创造性。考虑到申请人在修改时将权利要求2和4升级为独立权利要求的可能性,通知还指出,为节省程序,权利要求2和4之间存在单一缺陷。
(5)在申请人回复和/或修改申请文件后继续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