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局(集团)科技项目管理,充分发挥科技在高速公路发展中的支撑和推动作用,根据交通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河北省交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局(集团)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集团)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局(集团)科技发展规划,研究高速公路建设、养护和运营管理科学发展中的重要技术问题和关键技术问题的项目,以及对交通科技进步有重要推动作用的应用、开发和推广项目。包括省交通运输厅科技基金资助的项目和多渠道筹集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科技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立项管理、实施管理、结论管理和成果管理。

第四条局(集团)工程管理部负责局(集团)科技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五条局(集团)科技项目分为交通部或省交通厅立项的计划内项目和上级管理部门未立项的计划外项目两类。

第六条科技项目的立项原则:

(一)符合局(集团)科技发展规划;

(二)立足局(集团)公路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重点解决科学发展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具有创造性、先进性、适用性和推广应用价值,并能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充分调研,避免重复。研究内容具有创新性,研究目标明确,研究方案可行;

(四)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有条件和能力完成,准备工作充分,研究经费落实。

第七条省交通厅批准的科技计划项目分为三部分:

(一)重点科技项目计划。指交通建设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问题或急需解决的科技项目。具有技术经济指标先进、推广广泛、经济效益显著、应用前景广阔的特点;

(2)一般科技项目计划。指下属单位急需解决的不具有代表性的科技项目。但技术经济指标更先进,能产生更大的经济效益;

(三)重点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计划。是指技术经济指标先进,技术成熟,可直接用于大规模推广,在www.fdcew.com可产生显著经济效益,无需中间试验研究的科技成果。包括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工艺。

第八条计划项目申报时间为每年6月10日至6月11日。项目承担单位填写项目申请表(一式三份),报送局(集团)工程管理司。

第九条局(集团)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对填报材料进行审核,会同相关处室进行评审,组织专家评审会,对申请科技项目的先进性、适用性和可行性进行评估,确定可申请列入省交通科技计划的项目。入选项目由局(集团)工程管理部统一上报省交通厅。

第十条针对高速公路建设、养护、运营、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急需解决的问题,各单位提出的科技项目属于计划外项目,可随时向局(集团)工程管理司报告,并报省交通运输厅登记或备案。

第三章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列入省交通运输厅计划的项目下达后一个月内,省交通运输厅(甲方)与项目承担单位(乙方)、局(集团)(丙方)签订项目专项合同,各方按照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组织实施。未能按期签订“专项合同”的项目自动取消。

第十二条列入省交通厅计划并符合招标条件的科技项目,应按照《河北省交通科技项目招标管理暂行办法》,确定承担项目的科研单位。局(集团)负责组织局(集团)机关各部室、直属单位、筹备机构科技项目的招标和签订服务合同。不需要招标的科技项目,由局(集团)各部室、直属单位、筹备机构自行确定科研单位承担项目,并签订服务合同,报局(集团)工程管理部备案。其他局及下属单位负责本单位科技项目的招标。招标文件应报局(集团)工程管理部审批后实施。应确定承担项目的科研单位并签订服务合同,合同应报局(集团)工程管理部备案。

第十三条为保证项目研究的正确性,提高项目研究水平,局(集团)工程管理部可根据项目情况组织专家对研究大纲进行评审。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承担单位也可聘请有关专家进行项目研究咨询或评审,并充分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实行信息反馈制度,项目承担单位于每年6月和2月向局(集团)工程管理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存在问题、下一步措施和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合同内容不变的原则。如果研究内容和预定目标发生重大变化,项目负责人发生变化,关键技术方案发生变化等。,对项目实施有重大影响的,应由项目承担单位申报,经局(集团)工程管理部门审核,报省交通厅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六条因特殊原因需要在实施过程中中途取消或暂停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就取消或暂停项目的原因、资金决算、固定资产购置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经局(集团)工程管理部审核后,报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取消项目的剩余补充资金应全额支付。

第十七条对于重大项目或多个单位承担的项目,涉及面广的项目,局(集团)工程管理部门要采取协调会的形式,加强调度和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

第十八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局(集团)工程管理部负责组织中间检查或评估。对执行不力的项目,要求及时调整或取消。对造成损失的项目,要追查项目承担单位的相关责任。对验收完成后无正当理由两年以上未完成项目的承担单位,不再批准其新项目申请。

第十九条对于计划外项目,局(集团)工程管理部门应根据情况给予指导和协调,并协助解决项目实施中的相关问题。

第四章结题管理

第二十条科技项目可以通过鉴定、评审、验收、总结和取消五种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项目按合同约定完成后,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填写《科技成果鉴定(鉴定或验收)申请书》(一式三份),连同项目的鉴定(鉴定或验收)材料(包括鉴定大纲、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效益分析报告、科技查新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只接受未经鉴定(评审)的项目,对科技查新报告和用户报告无要求)并报局(集团)工程管理部评审。评审结束后,由局(集团)工程管理部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交鉴定(评审或验收)申请及相关文件。

第二十二条省交通厅审核后下达项目鉴定(评审或验收)通知并主持鉴定(评审或验收)。局(集团)工程管理部负责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做好项目鉴定(评审或验收)准备工作,参与鉴定(评审或验收)。

第二十三条科技项目鉴定(评审或验收)完成后一个月内,承担单位负责办理鉴定(评审或验收)证书,并按照河北省科技厅的有关规定进行科技成果登记。鉴定证书和成果登记证书(复印件)应报局(集团)工程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计划外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要求编制科技成果鉴定(鉴定或验收)申请书和项目鉴定(鉴定或验收)材料,邀请两名相关专家评审并出具推荐意见,经局(集团)工程管理司和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后,报送省科技厅。经省科技厅审核同意后,委托省交通运输厅进行鉴定(评审或验收)。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科技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省交通厅科技项目补贴;

(二)新项目科研专项经费;

(三)专项维修资金项目;

(四)财政预算专项资金;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二十六条科技项目资金使用范围:

(一)项目研究费;

(二)研究所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费;

(三)研究资料费;

(四)按有关规定提取劳务费;

(五)项目技术论证费和必要的实验验证费;

(六)组织鉴定(评审)或验收的费用;

(七)项目研究的其他相关费用。

第二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全面落实项目合同约定的配套经费,合理安排费用,保证项目研究的实际需要。科技项目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二十八条局(集团)工程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科技项目资金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

第六章结果管理

第二十九条项目成果是指项目完成后获得的发明专利、技术设计、工程设计、施工工艺、新材料配方、样品(样机)制造技术、计算机软件、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

第三十条成果管理按科技部、交通运输部、省科技厅、省交通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成果的所有权和转让权按照相关协议、合同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申请国家、省部级和省交通厅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局(集团)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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