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宣告程序
(1)形式审查;(2)合议审查;(3)口头审理;(四)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七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向专利权人发送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副本和有关文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专利权人和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答复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转送文件通知书或者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逾期未答辩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理。第六十八条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过程中,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图片、照片和简要说明。第六十九条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案件的需要,可以决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口头审理的日期和地点。当事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无效宣告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口头审理通知书未作答复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其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撤回;专利权人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可以缺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