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小额索赔标准
小额索赔的数额标准如下:
(1)案件标的额低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0%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2)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50%,但不足2倍的,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院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低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职工年平均工资50%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终审为一审。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院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50%,但不足2倍的,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小额索赔的适用条件如下:
1,一定是简单的民事案件。小额诉讼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2、案件标的额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我国也将案件标的额作为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
3.小额诉讼适用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服务合同等。不适用于人身关系、财产权属关系、知识产权纠纷以及当事人提起的反诉。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按照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款分期累计支付;
1,不超过1万元,每件支付50元;
2、超过1万元至1万元部分,按2.5%缴纳;
3、654.38+万元以上至20万元,按2%计;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部分,按1.5%缴纳;
5、超过50万元至654.38+0万元的部分,按654.38+0%支付;
6、超过654.38+0万元至200万元部分,按0.9%缴纳;
7、超、超20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0.8%缴纳;
8、超过500万元至654.38+00万元的部分,按0.7%缴纳;
9、超过1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按0.6%缴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按0.5%缴纳。
(2)非财产案件按以下标准支付:
1.离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无需另行支付;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
2.侵犯姓名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的案件,每案500元缴纳100元。涉及损害赔偿且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再追加赔付;超过5万元至654.38+万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过65438+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
3.每起对方非财产案件支付50元至100元。
(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无争议金额或价格的,每件支付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的金额或者价款,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支付。
(4)每起劳动争议案件支付10元。
(5)行政案件按以下标准支付: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六)当事人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三)、(六)项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支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