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汉监察制度有什么特点?
1.监督机构逐渐独立,自上而下垂直监督。西汉初年,御史是中央政府的最高监察官员,主管监察,担任副总理。这一职位虽然便于宰相处理政务,监督以宰相为首的官员,但从国家机器的职能分工来看,此时监察权与行政权胶着在一起,副宰相的身份使监察官也受制于宰相,难以行使监察权,并没有成为独立于行政的政治实体。直到东汉初年,以时宇中丞为首的御史台成立,才真正独立行使监察职能,标志着监察权与行政权的分离。监察机构基本独立于行政系统,从中央到地方都有专门的机构和官员,自成体系。这是历史上的一大进步。地方监察员直接受中央监察机构指挥,由中央政府任免;监察官作为皇帝的耳目,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为监察制度的逐步完善和监察效能的发挥提供了组织保障。
2.有系统的监察法律制度作为保障:如制定了第一部专门的地方监察条例——《六问》,这是古代最早的系统监察条例,成为汉代刺史行使监察权的法律依据,起到了约束刺史活动、防止权力滥用的作用;对官员的监督制约渗透在任用、考核、奖惩制度中,实行重奖重罚,如东汉实行的“三互法”,这是理论上比较完善严格的法律。
中国古代检察员的选拔与任用。
在中国古代,监察官肩负着“纠官之恶”、“辅佐君主”的重任,选择什么样的人来行使这一权力,是决定监察目的能否实现的关键因素。为此,历代统治者建立了较为完备的监察官选拔任用制度,并加强了对监察官素质和能力的要求。《书屋》中袁贵龚贤的部将说:“夫宪官之职,从大处说,是助三公之业,以传道德,从小处说,是惩百官之事的是非。所以汉魏是要还钱的,责任特别重。至于选拔,他们必须给人才。”自汉代以来,监察官员的任命受到特别重视。足够的学识、才能、凛然的品格、丰富的从政经验、良好的政绩,都是获得这一任命的必要条件。
第一,强调诚信和修养。以恶为仇,不畏权贵,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是监督者的基本品格要求。身处“权力场”,一个考察人的官员“必须先廉洁,才能有所作为”。如果他脏了,他就察觉不到别人的违法。如果他不是明眼人,贪图权贵,畏首畏尾,就做不了修正子弹的工作。他甚至可能勾结汉奸,腐化官场。宋代司马光曾说,“选官要以三件事为先:一是不爱财,二是爱惜荣誉,三是要懂得治身”。清官包拯也说,申诉专员“是一个有非凡力量的人。不当轻奖。”在实践中,历代在选拔任用监督人员时,都非常重视德。作为汉代选官的主要方式,察赏制度始于谏官的推荐。文帝二年十一月,因日食,上谕“举贤者,能言谏极”以遏制主人的“操之过急”。这道圣旨招募的监督人才是至高无上的皇帝,有勇气冒生命危险的人,绝不敢从事这种“高危”操作。唐代文宗统治时期,反对以“道奇”为监。朱元璋在明朝时,要求负责六部相应监督的六科臣民“不爱富贵”而“爱惜名利”,要求他们“专利国家而不为身体工作”,“为国忘家,为忠忘身”——为朝廷和皇帝。清朝顺治八年圣旨:内官考选科目必须有才能、优秀,外官钱粮必须全部,只有没有参加过处罚的人才能被允许取用。康熙皇帝反复说:“监国若“恃其私心,天下不治”。因此,监事的选任应以勤勉、诚信、公正为原则。”如果你内心不好,学习有什么用?“康熙四十三年,规定贬官、降职者不得选拔,监考者要无瑕、至诚。
历史上,在诚实和坦率方面有许多坚决的监督者。汉代的魏翔是一个“严人”。宣帝即位后,被任命为古顾问,专权乱政的霍氏集团以“孝中兴”为功臣,史称“孝中兴,丙(吉)魏(项)有发言权”。东汉末年的钦差大臣宾洋,先后担任四州刺史,自诩“清廉”,拒贿百万人于门外,并以“三字谜”自诩。“三个谜题”是“酒、性和钱”。唐代御史万机“刚直不阿”,李商隐则直言不讳。没什么好隐瞒的,“而且都被皇帝夸做事聪明。”清朝的钦差大臣曹喜宝,在他和坤当政的时候弹劾家人,针对的就是他的后台势力和坤。如果没有“男子汉”精神和高尚品格的支持,这些检查员的非凡行动是不可能勇敢的。
第二,注重知识。主管必须知识渊博,了解法律法规。熟悉法律法规是汉代监察人的必要要求。赵璇时期,余定国从钦差大臣升为钦差大臣,后又升任钦差大臣,任监察官。他的法律知识,L,是小时候跟父亲学的,父亲去世后,他当了谋士。汉武帝时期的御史台“酷吏”张汤和虞照,两人都精通法律。他们曾参与立法工作,编纂了《过宫法》、《朝见右会法》、《前事不忘法》。这样的法律专家主管宪法是很自然的。班固在《史记·列传》中列举了十三个残暴的官员后,评价说:“太酷了。称之为地方。”只有当它被使用时,我们才能尽职尽责。
隋唐实行科举制度后,监考人员往往需要科举身份。比如宋代90多名台湾谏官都有进士身份,南宋即使偶尔有非进士担任宪官,也要先“特批有进士出身”。靖康年间,被尹部延揽为官的唐叔被任命为御史监,御史钟诚以“违祖之规”为由坚决反对,并强迫其换岗。明朝洪武年间,年轻的学者经过科举考试被选拔进入国子监深造,他们被命名为庶吉士。他们中的一些人被指定作为六个科目进行训练。到了明朝,非士人的人进入四仙台受到很大限制。据《明史列传》记载,邓禹的《明代监察制度概述》一文统计了209名科举进士的资格,其中进士180人,非进士只有29人,差别很大。非士者中,举人占多数。到了清朝,法律上有了明确的规定:只有进士出身的人才能参加考试,选择监考人。顺治十一年规定:“凡生于为汉官者,不得参加考试,不得选择理科之路”。康熙十九年,上谕说:“汉室生错之人,虽荐,不准考。”。这一制度在雍正时曾有弹性,但后来又恢复了。从科举进入监察官,除了对官员学识要求严格之外,还有两点考虑:一是唐朝以后,科举首先要经过严格的道德考察,送贡品下乡的人要有五保连续,证明其品行端正,无犯罪记录。第二,科举考试以儒家经典为必修科目,学生备考的过程就是一个接受儒家伦理道德、修身养性的过程。因此,对于监考人员来说,科举考试是保证其品格和德行的重要渠道。
第三,注重能力和经验。一个称职的监督者,不仅要有足够的知识储备,还要有丰富的从政经验,明察事理,洞悉世情,深谙治身之道。否则,没有实际能力,他将是无能的。所以从唐代开始,监察人的选拔一般都有相应的资格,需要有实际工作经验。按照唐朝的说法,御史一定是在当地县任职的。到了宋朝,仁宗任上,监国要“传判两次”,孝宗任上,要有两任县令的经历,才能监管御史。明代玄宗宣德颁布十年法令,“初学者不得除风宪。”英国正统四年,下令“凡曾为秀才、郭健文凭、教习、吏部儒士者,送至都察院半年,免试。”明代在事中实际上岗的,一般是“在各衙门任职的秀才,领了两年以上俸禄的行人,升了职的大夫,在知县考了三年的人”。清代的检察员大多是由在职的北京官员和在其他县有突出政绩的人以及升官选拔出来的,经国内外官员推荐后通过考试。一般来说,要求北京官员两年工资,外地官员三年工资,即可以“吃饱”。经验和资历需要一定的年龄“资本”,太年轻的自然不允许从事科技工作。明朝规定“年满三十岁者,方可到吏部应试,授御史之职”。但与此同时,那些经验太丰富,什么都做不了的人,又不能被命令去巡逻执行公务,当然被排除在外。清朝规定,65岁以上的人不能保荐监察官。如果他年纪大了,做不了事情,也会被勒令离开。比如嘉庆,左都御史王承培,本该因“年弱眼昏花”而被革职。顾是前大臣王有敦的儿子,也是老大臣的后代,用两个品写了嘉恩的辞呈。
第四,重选程序。在选拔任用监察官的过程中,大部分是由地方官员通过考察的方式选拔出来的,也有一些“人才”因为直接受到皇帝赏识而得以任用。隋朝以来,任用和任命的权力统一到吏部。这一改革无疑有助于克服汉代举荐制下“门生故友”关系所导致的官官相护问题。但到了唐代,属于吏部的监察官员的选拔任用权实际上掌握在宰相手中,这就产生了一个新的弊端:“宰相以前在台湾是当官的,宰相有错不敢出声。”实际上,首相被排除在监督范围之外。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宋朝以后,再之举荐台湾谏臣的权力进一步收回。中央一级监察官多由皇帝亲自任命,地方监察官则实行“台官自选制”,由中央监察官直接任命。这次改革将“有权有势”的宰相纳入监督视野,监督权摆脱了相对权力的控制。同时,它使监察官的任命更加规范,加强了监察署的权威。
为了保证监察职能的公正实现,中国古代还实行了监察官员的回避制度。北魏时明确规定,不允许士族子弟担任监察。唐宋以后,回避制度趋于严格。唐朝宰相杜佑的儿子杜被任命为谏官。由于遭到反对,他被调到了另一个岗位。宋朝规定,凡是宰相推荐为官的人,以及宰相的亲属、子女、下属官员,都不得担任监察。明代在唐宋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不得让大臣之家为道士”,并要求巡检员回避原居地,或曾经担任过官员或居住过的地方,以防止亲友干扰监督。在监督过程中,如果案件涉及仇杀,监督人也要回避,否则,案件就浪费了,违法者受到的惩罚也会更重。清朝规定现任北京三品以上官员、巡抚的子女不得参加科目考试,其籍贯、亲属也是督学在接受任务时不得不回避的对象。
为了精挑细选,在考察了人品、资历等项目后,明清时期还考察了监工的实际能力,即“试职”。明朝宣德三年,规定值得任命为御史的进士、郭健监生、教官,要在各政治部门待三个月。期末根据表现分为上、中、下三档。中上等级的给御史实职,下等级的送回吏部另聘。此后,到了清代,在监察官的任命上,任命缓刑成为一种习俗,期限从半年到一年不等。
作为皇帝的“耳目之部”,中国古代监察机关的作用随着专制统治的加强而凸显。相应地,监事的选任制度也越来越严格和完善。除了对被任命者的个人要求外,任命程序也越来越规范,从各个方面保证了监事的高素质和监督权的公正行使。监察制度被西方学者誉为中国历史上的第二座“万里长城”。这一强大的政治防御工程的有效运行,离不开上述严格的任命制度。
中国较早建立监察制度的是秦朝。随着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的建立,原本围绕君主“颂书授法令”[杜佑:《通典》卷二十四《官六]的御史,发展成为兼任纠察的监察官。《文通考·官考七·御史台》中说时宇:“秦汉为纠察之职。”说明监察制度在秦朝就开始建立了。御史是秦朝最高的监察官,是御史之首,地位在廷尉之上。御史大夫带领下属官员组成了御史府(台),构成了秦朝的中央监察机关。在地方县,设立审查机构。《柏寒关表》云:“监御史,秦关,掌管监郡。”这是朝廷派往地方执行监督任务的官员。他的主要职责是纠察本县的官员,并参与管理罪犯监狱。但御史不是地方官职,也不派驻地方,而是隶属于御史府(台湾),直接受御史和审查官的指挥和控制。监察机关的垂直体制始于秦朝。秦代的御史监督制度尚处于萌芽阶段。御史虽有监察之责,协助皇帝监察官员,但仍有其他各种行政事务,并非专职监察官员。时宇的职责主要有三:一是协助皇帝和宰相管理其他国家事务;二、实施对违法违规官员的监督整改。在开展这项业务时,御史往往奉命直接参与讯问活动。《史记·秦始皇本纪》和《史记·李斯本纪》记载,秦始皇在咸阳审判李斯“谋反”时,两人都参加了审判。三、负责记录皇帝的圣旨,掌管刑法的制定、保存和验证。秦朝开创的监察制度被后人继承。此外,审查和监督数百名官员也构成了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的一大特色。
秦朝开创的监察制度,汉初仍在使用。经过不断的调整,汉代监察制度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汉代中央政府仍设置内廷,又称御殿,作为最高监察机关,以神医为长官,下属有御史钟诚、史等官员。东汉时期,中央监察机关改为御史台,隶属于清朝九朝之一。但御史台独立于尚书台、哲哲台,又称三台。后建议改为司空。西汉时期,御医除了负责监督数百名官员纠正违法行为外,有时还会带兵征讨,行使一定的军权。《汉书》卷六《五帝志》记载:求和三年,春三月,古神医商丘率两万大军出西河,攻匈奴。这也说明西汉没有专门的、单一的监察机关。汉武帝除了监察御史府外,还在丞相府设立丞相部,为期五年,“掌管丞相不法”【汉武帝史】,协助丞相“监察录州”【后汉书,百官录】。在中央和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中设立监督官员加强了国家的监督职能。地方上,汉代监察机关主要有两类。一个是李思的船长。一个来自李思的校尉,负责“监大狡”【后汉书吏表】,“监下犯法者及郡县附近”【后汉书吏录四】。另一个是国务秘书处。汉初废除秦御史,丞相派“丞相史”监督郡县。汉武帝时期,为了有效控制地方,调整了监察制度,废除了宰相监察郡县的历史。全国分为13郡,除都城所在州为李思校尉外,其余12州各有一个刺史,直属御史。除了区督,皇帝有时还直接从御史中任命“绣衣指御史”,惩罚地方奸猾,与郡县一起审理大案,或负责镇压农民暴动。刺史的职权主要由《张峰招条》(* * *六条)确定,刺史到地方诊病治病。在“六条”范围内,刺史可以纠正弹劾:“审条,可举。”【汉书·翟坊传】超过“六条”,即“遵圣旨”、“不遵公务”。最初规定秘书处要“带着六条提问”,除了六条之外不要问其他工作。后来逐渐限制发,以至于到了西汉末年,刺史权非常严重。有人称之为“择首官,荐位高于九卿。到东汉末年,刺史逐渐掌握军队指挥权,管理地方政府,成为地方最高长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