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一条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权益、承担风险。

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第四条本条例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市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科技成果转化进行管理、指导和协调。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第五条市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年增加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市科技信息网络的建设和发展,建立科技成果数据库,定期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第七条本市设立科技风险投资基金和科技企业孵化专项资金。

科技风险投资基金主要用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的风险投资和融资担保;科技企业孵化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科技企业孵化阶段。第八条鼓励国内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市开展科技风险投资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高新技术创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风险投资或者贷款担保基金,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融资帮助。第九条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及其配套服务的常设技术交易场所、工程技术开发中心、中间试验基地、农业试验示范基地、创业服务机构、专利服务机构、生产力促进机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对经批准列入市级基本建设计划的前款所列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财政和政策支持。第十条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实行认定制度,由专门机构从技术水平、市场前景、风险程度、知识产权状况等方面对在本市实施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一条科研生产用地、项目所属企业用地以及为实施项目新建或新购的生产经营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税费,并享受国家、省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经济效益,由广州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资助:

(一)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产品销售之日起两年内;

(二)自本市生产的首个专利发明产品或国家级新产品销售之日起三年内;

(三)自本市生产的第一件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或省级新产品销售之日起两年内。第十三条经市、区、县级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登记的技术合同,享受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优惠政策;当事人凭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业务所得,免征营业税;

(二)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取得的技术服务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三)企业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第十四条国有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取得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和企业承担的财政资助的科技项目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自完成之日起一年内未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转化:

(一)与单位协议转让,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可以提请区、县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调解。

(2)与本单位不能达成协议的,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依法创办企业或与他人合作进行转化,自转化成功之日起连续三年每年从转化净收入中提取10%。

职务科技成果的持有单位应当支持上述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专利科技成果的转化应当按照专利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十五条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损害其技术经济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到其他单位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本单位应当支持。

国有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经本单位同意,可以开办自己的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