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和共同开发的发明创造,下列说法是正确的。

关于委托开发、合作开发的发明创造,正确的表述是:除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转让其* *专利申请权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各方有优先受让权;一方放弃其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也可以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如果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另一方或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具体分析如下:

1.委托开发的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属

《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委托开发后的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属没有约定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有优先受让权;如果研究开发者获得专利权,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2.通过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属

《合同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属没有约定的,申请专利的权利由共同开发者分享;如果合作开发的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另一方或其他各方可以不申请专利(因为用技术秘密保护某些技术比申请专利更合适);当事人一方转让其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有优先受让权;取得专利权后,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委托或联合开发的技术秘密成果的权益分析。

根据《合同法》第341条和《技术合同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的技术秘密成果的权益归属没有约定的,各方均有权使用和转让。也就是说,各方都有权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将该技术秘密为自己“使用”或者以“通用许可”的形式许可他人使用,并垄断由此获得的利益。

一方将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转让”给他人,或者以“独占或者独占使用许可”的形式许可他人使用该技术秘密,未经对方同意或者追认的,该转让或者许可行为应当认定无效。即在追认之前,转让合同和许可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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