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使用美国专利复审系统
(1)第一发明原理
所谓先发明原则,是指同样发明的专利权授予最先做出发明的人。与第一次申请原则完全不同,第一次申请原则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自然人或法人)。如今只有美国和菲律宾采用先发明原则,其他专利局采用先申请原则。
(2)专利的类型
我国专利法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美国专利法的保护范围包括实用新型专利、植物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需要注意的是,美国的实用新型专利绝不是实用新型,而是除植物专利和外观设计以外的其他专利的统称。作为一个农业大国,美国非常重视植物领域的发明,不仅将植物专利单独列出,而且在申请和保护方面也制定了许多专门适用于植物发明的法规。我国专利法第25条将植物新品种列为不能受专利保护的范围,但美国植物专利并不排除植物品种。美国不保护实用新型专利,但这不是美国独有的,因为世界上有很多专利局不保护实用新型。
(3)专利可以保护的主体类型的范围。
美国专利法第101条规定,任何人发明或者发现任何新的有用的方法、机器、产品或者物质的组成,或者对它们的任何有用的改进,只要符合授权的条件和要求,就可以为其获得专利权。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内的绝大多数专利局并不保护软件、商业方法和互联网方法,但这些方法被列入美国专利保护范畴。美国专利法也保护植物和动物的新品种。但美国法律42 U.S.C.2181(a)将用于武器的核材料和原子能排除在专利法保护范围之外。
(4)全面审查制度和临时申请
与中国不同,美国的正式专利申请,无论是实用专利还是植物专利,都要经过实质审查。然而,USPTO引入了临时申请(provisiona应用程序).这个临时申请不予审查,但必须在一年内转为正式申请,或者以这个临时申请为优先重新提出正式申请。因为不审查临时申请,所以对临时申请的要求比较低。发明人可以在发明不完善时提出临时申请,一年内完成发明后再提出正式申请。申请人在提出临时申请一年后未提出正式申请的,该临时申请视为放弃。这实际上为申请人提供了选择申请是否需要审查的机会。
(5)申请程序
因为美国实行的是全面审查制度,所以在申请美国专利时不允许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以前美国专利前期不公开,授权后才公开。现在USPTO也采用专利申请早期披露制度,但是申请人可以要求不公开。如果请求不公开,则应提出不公开请求。根据美国专利法,申请人必须是发明人。因此,在申请美国专利时,需要宣誓或提交声明,表明自己是最初的第一发明人,并对申请文件负责。
(6)公文写作方法
美国专利文献的写作和中国基本相同。虽然规范中没有要求技术领域,但其实在规范之初就是必然的。在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开头,要求说明相关的申请。另请参阅,如果是联邦政府资助的项目,需要在开始时解释。美国权利要求书的写作不需要两段。这样便于起草,但给审查和诉讼阶段带来困难。
(7)独特的分类系统
美国专利制度的另一大特点是基本不使用国际专利分类,而总是使用自己的专利分类。即使受国际协议约束,USPTO也只是通过计算机系统将美国分类号转换为IPC分类,并在其专利文献首页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