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发明了一种治疗鼻炎的枕头,已经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但是因为没有批号,请问什么批号最合适?

建议办理医疗器械审批手续,取得相关批号。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医疗器械,是指单独或者组合使用的仪器、设备、器具、材料或者其他物品,包括所需的软件。其对人体体表和体内的作用不是通过药理学、免疫学或代谢手段获得的,但这些手段可能参与并起到一定的辅助作用;其用途旨在实现以下预期目的:

(1)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监测和缓解;

(2)对损伤或残疾的诊断、治疗、监测、缓解和补偿;

(3)解剖或生理过程的研究、替代和调整;

(4)妊娠控制。

第七条国家鼓励开发医疗器械新产品。医疗器械新产品是指国内市场尚未出现或其安全性、有效性和产品机理尚未在国内得到认可的全新品种。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新产品的临床试验,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经批准后进行。

完成临床试验并通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的医疗器械新产品,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颁发新产品证书。

第八条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制度。

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产品生产注册证。

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产品生产注册证书。

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产品生产注册证。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生产应当通过临床验证。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或者临床验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临床试验或者临床验证。

临床试验或者临床验证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机构进行临床试验或者临床验证,应当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医疗机构临床试验或者临床验证资格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条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本单位的临床需要,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开发本单位使用的医疗器械。

医疗机构研制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医疗机构研制第三类医疗器械,应当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首次进口的医疗器械,进口商应当提供医疗器械的说明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相关资料和样品,以及输出国家(地区)批准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并取得进口注册证后,方可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手续。

第十二条申请医疗器械注册,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提交技术指标、检验报告等有关资料。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不予注册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不予注册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不予注册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所列内容发生变化的,持有人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或者重新注册。

第十四条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有效期为四年。持有人应当在产品注册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重新注册。

停产超过2年的,产品生产登记证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医疗器械的生产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行业标准。

医疗器械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医疗器械的使用说明书、标签和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

第十七条医疗器械及其外包装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标注产品注册证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