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披露期限一般为
1.营利性法人依法登记成立,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事业法人成立日期。
2.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法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生效;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3.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独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始于保险工程在施工现场开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到达施工现场,止于项目业主签发竣工验收证书或通过部分或全部工程的验收,或项目业主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收部分或全部工程,以先到者为准。
4、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5、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申请批准开工报告。
6、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企业需要延长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延期。
7.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0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8.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开始计算。
9.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10,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部分:
1.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3.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在作出答复前,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暂停。
4.履约保证金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5.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6、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公布,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披露期限一般为3年。发布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最低时限不得少于3个月。
7、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下列情况处理:
(1)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竣工验收日期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延期验收的,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由发包人使用的,以建设工程移交占有权之日为竣工日期。
8.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下列时间视为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已经实际交付的,为交付日期;
(2)建设工程未交付使用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日期;
(3)建设工程尚未交付,工程价款尚未结算的,为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日期。
9.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在市区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15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工程名称、施工地点和工期、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部分:
1.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2.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手续。
3.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项目安全施工措施的有关资料,并依法批准建设项目具有开工报告。施工单位应当自批准开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4、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建设工程档案。
5.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6、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7.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为:
(1)房屋建筑的基础工程、地基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供冷系统由两个采暖期和供冷期组成;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及设备安装装修,工期2年。
8.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工程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如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竣工验收,则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90天,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9.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预留保证金,预留保证金的总比例不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10,普通诉讼时效期限通常为3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但权利被侵害超过20年,法院不予保护;可以,建造师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发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发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整改有效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可以缩短,但最低公布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需要注意的是,建筑商的不良行为记录是无法消除的。
法律依据:《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设计图纸施工。
(二)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的
(三)使用不合格的设备、建筑构件。
(四)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和用工规定的。
(五)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行贿或者谋取合同规定费用以外的其他非法利益。
(六)签署欺诈性文件或签署不合格文件。
(七)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专业活动。
(八)同时在两个以上企业就业和执业。
(九)超越执业范围和聘用企业的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十)未变更注册单位,而在另一企业从事经营活动。
(十一)项目负责人在竣工验收或交接手续办理前向另一企业变更登记。
(十二)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十三)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