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人民政府关于颁布《Xi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开发智力,挖掘现有专业技术队伍的潜力,鼓励他们从事业余和兼职的智力劳动,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加速本市经济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各级企事业单位和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领域从事各类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兼职,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在不改变行政隶属关系和工作岗位的情况下,从事有益于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的有偿智力活动。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兼职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劳动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五条兼职活动可以由所在单位组织、中介机构介绍,也可以由专业技术人员本人联系。第六条专业技术人员在业余时间从事兼职活动可以自行安排,在工作时间从事兼职活动必须经所在单位批准。第七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兼职活动,使用自己的仪器、设备、器材、图纸和未公开的技术资料,必须经单位同意,并向单位支付一定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单位和本人商定。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兼职:

1.从事国家、省、市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重大经济建设项目,兼职影响任务完成的;

2.没有完成本职工作或者拒绝接受本单位分配任务的;

3.不具备兼职工作所需特定资格的人员;

4.休病假或领取劳保工资者。第九条兼职活动涉及重大技术经济责任和安全问题的,必须由双方签字并依法公证。第三章收入分配第十条专业技术人员转让个人在兼职活动中完成的技术成果,应当事先与所在单位确认技术成果的权属。技术成果属于职务的,原单位有权决定是否转让。技术成果转让后收入归单位,单位应从净收入中提取15%至25%奖励对该成果有直接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转让该技术的工作人员。项目奖励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属于非职务技术成果,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将自己的收入转让给个人。第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完成本职工作,从事演讲、著作、编辑、翻译等活动的收入归个人所有。第十二条专业技术人员利用业余时间从事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等兼职活动,其收入属于个人。第十三条单位或者中介机构组织的兼职活动收入的分配方式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第十四条专业技术人员占用工作时间进行兼职活动,应向单位支付部分收入,具体办法由单位和个人商定。第十五条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活动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单位取得的兼职收入,应当按照财务规定合理使用。第四章奖惩第十六条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活动中取得的重要工作成果和科技成果,经同级专家确认后,由聘用单位通过其所在单位记入其业务绩效考核档案,作为晋升、加薪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并可申请科技成果奖。第十七条单位完成国家计划,积极支持和组织兼职活动,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由主管部门或政府给予表扬或奖励。第十八条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主管部门应当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1,阻挠合法兼职,打击迫害兼职员工;

2、弄虚作假,利用职务之便将企业或单位的科技成果以个人名义转让,损公肥私,破坏国家计划和经济秩序;

3.侵犯他人技术经济权益,严重影响专业技术人员本职或兼职工作的。第十九条专业技术人员违反规定兼职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可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属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处理。

1.未经单位同意,转让职务技术成果、专利和未公开的关键技术的;

2、严重影响工作的;

3.侵犯本单位或兼职单位的技术经济利益;

4.拒绝向本单位交付仪器、设备和材料的使用费,或者侵占本单位应当享有的其他权益的;

5、泄露国家机密。第二十条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活动中出现失误或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兼职单位按同类待遇或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予以处理。第二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活动中发生工伤事故,兼职单位应当与本单位职工一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必要的费用。兼职单位负担确有困难的,可以与其原单位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