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基本概念和特征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是一种新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修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时,正式将“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纠纷”写入案由的一种。现行知识产权法中没有关于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专门规定。从性质上看,恶意诉讼的本质是滥用诉权。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概念可以定义为:行为人因自身过错,在事实上没有合法合理依据的情况下,发起并实施知识产权民事诉讼,造成他人财产和人身损害的行为,或者为了某种非法目的,通过诉讼程序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包括知识产权民事恶意诉讼和知识产权滥用诉讼程序。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特点使得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往往具有很大的隐蔽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由于在提起诉讼前经过周密策划,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二是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和排他性特点,法官很难判断原告作为权利人是维护自身利益还是恶意诉讼;三是知识产权诉讼中的一些特殊制度(商标注册流程和费用),如诉前禁令制度,由于只是初步审查,难以全面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容易成为当事人进行恶意诉讼的手段。
2.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构成要件
在坚持侵权责任四要件分析框架的基础上,结合知识产权诉讼的特点,对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认定进行适应性解释。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应当满足的条件可以概括为三个:一是没有事实依据和正当理由提起民事诉讼,特别是知识产权诉讼中没有权利依据。二是故意伤害他人。第三是别人吃了亏。其中,提起诉讼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这是判断恶意诉讼的核心标准。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违法性不在于提起诉讼本身,因为提起诉讼是当事人享有的基本权利,其违法性主要体现在没有提起诉讼的客观基础,即没有理性的诉讼当事人会认为诉讼有胜诉的机会。此外,恶意的认定应限于明知故意。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来推断行为人的“知道”状态:一是行为人的背景,包括行为人在这个领域的时间和技术地位,以及在这个领域的地位;二是行为人的行为,比如行为人伪造证据,或者伪造公开技术的保密协议,以此来起诉和攻击对方;第三是其他因素。如果行为人在诉讼之外向他人表明自己的诉讼没有事实法律依据,或者对自己明知不具有新颖性的技术申报专利,就会起诉他人侵权。
3.注意区分恶意诉讼和合法维权。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涉嫌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并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采取证据、财产保全等措施,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即使他的诉讼请求在终审判决中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也不能轻易认定他的诉讼行为主观上有恶意。
具体到本案,多灵公司两次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都是有法律权利基础的。其向法院申请对恒盛公司采取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措施,也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并无不当。后来因为涉案专利被两次宣告无效,多灵公司向法院撤诉是合法的。多灵公司对恒盛公司的诉讼行为虽多次重复,但都与其主张权利所依据的专利效力发生变化有关。然而,涉案发明专利的效力却多次发生变化,这是由专利管理机关与司法机关的不一致造成的。这些情况的发生并不以多棱公司的意志为转移。另外,涉及的专利类型是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专利不同。在授权时已经对他们进行了实质性的审查,他们的权利是相对稳定的。且无证据证明多灵公司在申请发明专利或者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时明知其专利技术属于现有技术,或者存在其他明显可能导致专利无法授权或者无效的情形。因此,多灵公司的诉讼行为主观上不具有恶意,不应认定为恶意诉讼。
以上三个方面都是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相关知识。希望你能认真看完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