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费用是多少?你什么意思?
简介:
非财产案件中,侵犯姓名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的,每件400元。
根据国务院2007年颁布实施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和《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市部分诉讼费用标准的通知》的最新规定,案件受理费按以下标准交纳:
1.财产案件应当按照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款分期累计支付;
1,不超过1万元,每件支付50元;
2、超过1万元至1万元部分,按2.5%缴纳;
3、654.38+万元以上至20万元,按2%计;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部分,按1.5%缴纳;
5、超过50万元至654.38+0万元的部分,按654.38+0%支付;
6、超过654.38+0万元至200万元部分,按0.9%缴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0.8%缴纳;
8、超过500万元至654.38+00万元的部分,按0.7%缴纳;
9、超过1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按0.6%缴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按0.5%缴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以下标准支付:
1.离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无需另行支付;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
2.侵犯姓名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的案件,每案500元缴纳100元。涉及损害赔偿且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再追加赔付;超过5万元至654.38+万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过65438+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缴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价格的,每件1000元。
四、当事人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100元。
五、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六、行政案件按照以下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各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