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独立权利要求是否可以缺少必要的技术特征?我是说,在专有权的特征部分,
无论已知与否,必要技术特征是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必要特征。
一旦技术特征被识别为必要技术特征,
必须写入专有权,
否则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另外,你说的那种众所周知的情况,一般很少见。在一个案例中,
比如众所周知的汽车必须有轮子才能运行,所以轮子其实并不是必要的技术特征。虽然没有轮子不能跑,但属于这个技术方案的必然含义。
例如,在另一种情况下,将项目定义为“信用卡大小”是必要的技术特征。
虽然看起来信用卡的大小是众所周知的,但实际上信用卡是有大小之分的,不可能明确唯一的确定是哪个大小。所以,虽然看似众所周知,但必须写出来。
是否有必要,取决于技术方案能否被唯一定义。对知名定义的理解也有差异。
在具体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