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罪处罚的选择原则
选择重罪处罚,是指在一个刑事案件中,犯罪人同时实施了多个犯罪,在处罚犯罪人时,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以一个重罪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择一重罪处罚原则: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财物罪、危险驾驶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受贿罪、抢夺罪。
选择重罪: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同时构成普通伪劣产品罪(销售额达到5万元以上)和特殊伪劣产品罪。2.私自走私废物,逃避应纳税款。同时构成走私废物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罪。3.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财物。4.破坏交通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同时构成了盗窃罪的想象竞合。5.危险驾驶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罪(如交通肇事罪)。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同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假冒专利、侵犯著作权、虚假广告、非法经营、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犯罪。7.利用虚假广告(构成虚假广告罪)宣传假冒伪劣商品,实施诈骗。8.绑架时当场抢夺被害人财物的绑架抢劫犯罪,选重罪。9.抢劫,被害人因用力过猛摔倒的,仍属抢劫罪;造成重伤、死亡的,且同时构成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的,选择重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除死刑、无期徒刑以外,酌情决定执行期限,但是管制最高不超过三年,拘役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超过二十年,刑期合计三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