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前有几种情况。

第一,行政复议前有几种情况。

1.行政复议的情形如下:

(1)行政权属争议裁决案件;

(二)海关税收争议案件;

(三)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

(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与税务机关发生纳税争议时;

(五)不服游行、拘留处罚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区划的划定、调整或者征收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

二、中止行政复议申请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复议申请在下列情况下中止:

1.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能力,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失踪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5.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6、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需要有权威机构解释或确认的;

7、案件的审理需要依据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8、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