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家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法取得的资产,或者通过资金投入、资产收益和接受馈赠取得的资产。无主资产归国家所有。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外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本级政府管辖和上级政府委托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本级政府管辖的国有资产行使所有者代表权,以及体现代表权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权、投资收益权和资产处置权。第五条非经营性行政事业单位和非经营性转经营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由有关主管部门委托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主管部门应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保证资产的合理、有效和节约使用,并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管理情况。第六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各单位应当设立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或者指定机构和人员负责。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责任制。单位行政负责人负全面领导责任,总会计师或业务负责人负具体领导责任。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在业务上受财务会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和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妥善保护,不得损毁、遗弃或者非法处置、转让。第八条对违反本办法,使国有资产受到侵犯或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要求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经济或法律责任。第二章国有资产的范围和分类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物资、低值易耗品等。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是指单价在2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财产,以及单价不足200元但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大量同类财产。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按性质、用途和类别进行管理。固定资产的一级分类如下:

1,房屋及构筑物;

2.土地和植物;

3.仪器仪表;

4.机械和电气设备;

5.电子设备;

6.印刷设备;

7.健康医疗器械;

8.文化体育器材;

9.标本模型;

10,文物和展品

11,书籍;

12、工具、量具

13,家具;

14,服装;

15,牲畜;

16,办公行政生活设备;

17,运输车辆,船只,拖拉机。

主管部门可根据系统的实际归属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按其性质、用途和具体的物品、设备进行管理和核算。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的流动资产一般指流动资金、库存物品(商品)、在制品、半成品、产成品等。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无形资产是指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和管理。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的材料、低值易耗品,是指一批金属、非金属原材料、燃料、试剂,以及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和不属于上述范围的材料、玻璃器皿、元器件、零配件、实验动物等。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加强物资和低值易耗品的采购、保管、使用和财务管理,防止损坏、变质、丢失和浪费。贵重和稀缺物品应集中保管,并定期检查。第三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有效经营的原则。第十八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委托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综合管理,其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制定管理制度、办法和规则,并监督检查、组织实施;

(三)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负责国有资产的调拨、出售、报损和报废的审批。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机构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行使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职能,其职责是:

(一)负责具体制定和实施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办法和规则;

(二)负责国有资产的总账和明细账管理;

(三)负责组织国有资产清理、登记、汇总和日常检查监督;

(四)办理国有资产调拨、出售、挂失和报废的相关申报手续;

(五)参与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规划和管理,参与重大建设项目和大型设备购置的可行性论证,对竣工项目和购置的设备进行审计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