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转让和增加
少收170000以上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如何处理?全年少收170000以上,增收170000以上。如果条目被170000结算。
借方:应收账款或相关科目170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70000。
借方: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42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42500元。
相关增值税检查后,有分录要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增加未开票收入吗?大多数企业不会将未开票收入计入企业收入。如果怕被税务局调查,可以合理增加部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没有收入的,附表3怎么填,怎么填。附表3与收入无关,只是确认和调整你税前发生的费用。
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调整?我核销多计提的折旧费用对吗?借:累计折旧103546.56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管理费用103546.56。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103546.56 * 20% = 20709 438+0。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20709.8+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到今年利润的金额是多少?
借:上年损益调整-本年利润(103546.56-20709 438+0)= 82837.25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82837.25
回复条目处理是正确的。
公司去年计入的固定资产还有必要写吗?之前的分录是:固定资产贷款:其他应付款(算上用法人的钱买的商铺)。
回复如果这不属于企业的固定资产,那么相应的固定资产需要减少。条目是:
借:其他应付款
贷款:固定资产
不知道能不能找人咨询一下,打个电话问问管理员。另外,如果减少去年的折旧费用超过65438+万,是否会影响今年的报表?从5438年6月到今年3月累计折旧费用只有8万多。这不会是负数吗?固定资产原值是否应该减少?如果冲减贷款:其他应付贷款:固定资产?
如果回复不在未来期间,那么去年的折旧费用将影响今年的报告。这是上一年的折旧,所以和今年1-3这个月计提多少折旧没有关系。
如果固定资产不应该确认为企业的资产,那么你需要记下固定资产,你上面的分录是正确的。
肖伟建筑公司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B类表中的收入是确认收入还是开票收入?收入在50万以下时,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以下时,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然后按20%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优惠是扣除成本后的金额,光50万的收入是不够的。
应付福利费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如何调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应付福利费冲减”实际上是“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有些福利费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这些不允许税前扣除的福利费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名义上的福利费实际上是员工的个人收入。比如各种补贴:通讯费补贴、车贴、交通费补贴等。这些补贴要由企业代扣代缴,加入员工工资。第二种情况,超过了福利费税前允许扣除额,福利费税前允许扣除额为65438+税前工资总额的04%。
两种情况,前者需要会计调整,后者只需要税务调整,不需要会计处理。
举例说明需要会计调整的福利费的具体情况:
某企业年末,经审计,结清福利费15000元,不允许税前扣除。其中工资10000元,应扣缴个人所得税800元。超过工资总额14%的为5000元。需要调整工资薪金的福利费的会计处理。
1.转出不允许扣除的福利费。
?借:管理费-福利费-10000。
贷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10000
2、将转入的福利费计入工资总额并补充计提个人所得税。
借方:管理费用-工资10000。
贷款:应付员工工资-工资9200。
-个人所得税800
3、?缴纳个人所得税
借:应付员工工资-个人所得税800。
贷款:银行存款800。
税收政策允许扣除的职工工资总额是企业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工资。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以下需要税前调整。你的项目都不是税务调整。只要每一笔支出都拿到合法发票,就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需要进行税前调整的项目,包括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支出,以及所得税实施条例扣除部分规定的相关资料。
第三节扣除
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相关支出,是指与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说的合理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相关资产成本的必要的、正常的支出。
第二十八条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入支出直接在当期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非税收入形成的用于支出的费用或财产,不得扣除或计算相应的折旧和摊销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不得重复扣除。
第二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售费用、营业费用和其他费用。
第三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但已计入成本的相关费用除外。
第三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是指除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以外,企业发生的可以扣除的各项税金及附加。
第三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因存货盘亏、固定资产和存货毁损报废、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在扣除对责任者的赔偿和保险赔款后,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费用,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以外,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费用。
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应当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支付给本企业聘用或者雇用的职工的全部现金或者非现金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职工聘用或者雇用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五条企业按照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允许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扣除。
第三十六条除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缴纳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不得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缴纳的商业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合理借款费用,允许扣除。
企业借款用于购建超过65,438+02个月且建造后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存货的,在购建相关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发生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第三十九条企业在纳税年度末发生货币性交易,按照期末人民币即期汇率中间价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和负债折算成人民币时发生的汇兑损失,除已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和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有关的损失外,允许扣除。
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总额的65,438+04%的,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企业按工资总额不超过2%的比例拨交的工会经费,应当扣除。
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费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出部分应允许结转并在未来纳税年度扣除。
第四十三条企业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四十四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业务推广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予以扣除;超出部分应允许结转并在未来纳税年度扣除。
第四十五条企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提取专项资金,用于环境保护、生态修复等,是允许扣除的。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发生变化的,不得扣除。
第四十六条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允许扣除。
第四十七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下列方法扣除: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用,按照租赁期限统一扣除;
(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应就构成融资租赁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分期扣除。
第四十八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费用,允许扣除。
第四十九条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部经营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非银行企业内部经营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第五十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能够提供其总机构在中国境外发生的费用的归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允许扣除。
第五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
(一)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目的,不以营利为目的;
(3)所有资产及其增值归法人所有;
(四)收入和经营结余主要用于符合法人设立宗旨的企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属于任何个人或者营利性组织;
(六)不从事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人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其他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02%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第五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支出。
第五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批准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金等准备金支出。
第四节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五十六条企业资产的历史成本,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是计税依据。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资产时发生的实际费用。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除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可以确认损益的以外,资产的计税基础不予调整。
第五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超过65,438+0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装置、器具和工具。
第五十八条固定资产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购入的固定资产,以买价、支付的相关税费和直接归属于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目的的其他费用为计税依据;
(2)自建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费用为计税依据;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依据;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依据;
(四)同类固定资产的全部重置价值为计税依据;
(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依据;
(6)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费用外,改建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增加计税依据。
第五十九条采用直线法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用途,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如下:
(一)房屋和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船舶、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装置,10年;
(三)器具、工具、家具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交通工具为四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第六十一条从事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开采的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费用和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六十二条生产性生物资产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外购生产性生物资产,以买价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依据;
(二)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依据。
前款所称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28.16,0.02,0.07%在gub),提供劳务或出租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畜牧生产和役畜。
第六十三条采用直线法计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从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应当从停止使用的次月起停止。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用途,合理确定其预计净残值。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六十四条计算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的最短期限如下:
(1)林木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二)牲畜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第六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和商誉。
第六十六条无形资产应当按照下列方法确定计税依据:
(1)购入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支付的相关税费和直接归属于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目的的其他费用为计税依据;
(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在开发过程中达到资本化条件至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期间发生的支出作为计税依据;
(3)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依据。
第六十七条采用直线法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允许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作为无形资产的投资方或受让方,相关法律或合同对使用寿命有规定的,可按照规定或约定的使用寿命分期摊销。
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允许扣除购买商誉的支出。
第六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改造支出,是指为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寿命而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费用,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分期摊销;第(2)项规定的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分期摊销。
改建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延长的,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但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费达到固定资产购置时计税基础的50%以上;
(二)固定资产经修理后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费用,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分期摊销。
第七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费用,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从费用发生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七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性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形成的资产。
当企业转让或处置投资资产时,允许扣除投资资产的成本。
投资资产的成本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购买价格是支付现金取得投资资产的成本;
(2)以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第七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所称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供销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在生产过程中的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库存成本确定如下:
(1)以现金支付方式取得的存货,其成本为买价和支付的相关税费;
(2)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以现金支付以外的方式取得存货的成本;
(三)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应当以产出或者收获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为基础。
第七十三条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选择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计价方法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七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所称净资产、第十九条所称净资产,是指相关资产和财产的计税基础扣除折旧、贫化、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已按规定扣除。
第七十五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相关资产转让的利得或损失,并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
不想退税可以减少与收入无关的支出吗?当然,如果你减少了费用,就相当于增加了利润,相应增加了应纳税所得额,形成了应纳所得税,正好等于预付款。
另外,其实不需要退税,预缴的税款可以转到下一年度或者以后再抵扣税款。
自来水公司预收账款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能否确认收入,不能完全由预收账款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是否收到款项。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本期已经收到和支付了款项,也不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
假设某企业于某年7月预付给自来水公司30万元,自来水公司账面上的“预收账款”为30万元。65438+2月7-6月,按抄表实际水费分别为30000,20000,25000,33000,12000,合计12。
借:预收账款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选择简易方式征收,直接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剩余部分(30-13 = 17万元)结转下年,按实际用水量按月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