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专利法对专利发明人签名权的解读

第十七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专利文件上署名的权利和专利权人标注的权利。

第十七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

该条款规定了发明人或设计人在专利文件上签名的权利。

发明创造是发明者或设计者创造性劳动的结果。要鼓励发明创造,首先要承认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成果,明确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并予以公布。因此,本条赋予发明人或设计人在专利文件上签名的权利。理论上,这种权利被一些学者称为专利权的“精神权利”或“人身权”。这是对发明者或设计者创造性工作的精神奖励。

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署名权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因此,最基本的国际工业产权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要求所有成员国授予发明人或设计人署名权。至于如何执行这一规定,则是各成员国的立法权限。至此,国家立法大致可以分为两种。少数国家(如美国)规定发明人对任何发明都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必须宣誓相信自己是该发明的第一发明人。在这些国家,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时,发明人应当将其发明转让给所属单位。授权后,应当先在专利说明书中写明发明人的姓名,然后写明受让单位或者个人的姓名。这样,专利文献中必然会出现发明人的名字。大多数国家的专利法采取的是另一种做法,规定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属于发明人所在单位。在这种情况下,专利文件中注明的申请人是发明人的单位,因此需要在专利文件中单独设置说明项,注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

在我国,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人可以在专利文件中明确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由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单位享有。在这种情况下,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应当由申请人填写。至于申请人应当在什么时候注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该条没有规定。专利文件包括请求书、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等。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请求书格式包含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和地址。因此,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时,应填写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姓名和地址。申请时未填写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通知后的指定期限内补正。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现申请中记载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编号有误的,可以请求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人更正。

依照本条规定在专利文件中指明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应当是真正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谓真正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的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能认定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人将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人列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遗漏真实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可以要求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修改申请。协商不成的,该实际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该条规定,在专利文件上签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因此,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自愿放弃这一权利,要求不在专利文件上签名的,应予允许。但是,为了避免事后发生争议,这种自愿放弃应当由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以书面形式声明。此外,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与研究、设计委托人或者其所属单位签订的合同违反本条规定的,或者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因对方的欺诈、胁迫而放弃署名权的,应当认定这些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