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一般证明原则是

法律主观性:

在诉讼过程中,无论要求对方承担什么责任,当事人都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相应的主张,否则对方没有证据不承认的事实,法院不予支持。希望对大家有帮助。一、民事诉讼法中普遍实行的证明原则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是指举证责任在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合理分配,即举证责任在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之间的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分配要解决的问题首先是谁应当对什么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争议案件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谁应当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一般认为,举证责任包括双重含义,即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行为责任讲究的是诉讼的表象和形式,是指在具体的诉讼中,当事人为了避免承担不利后果而向法院提供证据,这种责任会在双方之间来回转移,直到双方都没有许可为止。只有行为责任序列,没有排他责任。在民事诉讼理论领域,证明责任分配是民事证明责任制度的核心内容,被认为是“民事诉讼的脊梁”;在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是每一个民事案件都会遇到的问题,而在个案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又是复杂多样的。二、新民事诉讼法的特点(1)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它调整的是民事诉讼关系和民事诉讼活动,而这种调整的对象是特写,是其他部门法所不能调整的。(2)民事诉讼法就是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民事诉讼活动中应当遵守的法律规定。主要内容是民事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保障民事诉讼主体诉讼权利和义务的规定。(3)民事诉讼法一般化。民事诉讼法的一般性与民事诉讼的广泛性是相容的。因为民事诉讼广泛适用于民事、经济、劳动争议、专利、商标、海事、讨债等法律规定的特殊类型案件。因此,民事诉讼法也广泛适用于民事诉讼范围内的各种案件的诉讼。(4)处分原则和调解原则的独特性。处分原则和调解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特有的原则,是由民事活动本身决定的,这也是与其他诉讼法律相比最明显的特征。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点。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关系由人民法院主导。与其他法律关系相比,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最显著的特点是受特定主体——人民法院的支配。这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各种诉讼法律关系表现为人民法院与其他所有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关系。虽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都在同一诉讼中作为和行为,但他们之间并不存在诉讼法律关系,诉讼参与人只能与人民法院形成这样的关系。因此,诉讼法律关系就像一个扇区,由人民法院与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若干具体诉讼法律关系组成。同一诉讼中的几个诉讼法律关系具有优先权。一般来说,法院与原告、法院与被告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是主要的,是其他诉讼法律关系的前提,是贯穿整个诉讼过程的一条红线。当这种法律关系消灭后,其他法律关系也就不存在了。这也说明,同一诉讼中的几种法律关系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统一的,相互协调的,并服务于正确、及时、合法地解决民事纠纷的目的。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既分离又统一的。在同一诉讼中,人民法院与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各有利弊,相互分离。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是主要的诉讼法律关系,其目的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益争议。人民法院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虽然处于次要地位,但也是为解决当事人之间关于实体权益的争议服务的。因此,单独的诉讼法律关系是统一的。以上是本文的全部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在民事诉讼理论领域,证明责任分配是民事证明责任制度的核心内容,被认为是“民事诉讼的脊梁”;在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是每一个民事案件都会遇到的问题,而在个案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又是复杂多样的。

法律客观性: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