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效原则的不同国家标准

中国

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2001颁布的《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首次正式规定了等同原则。在中国,适用对等原则有两个条件。一种是通过与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和基本相同的效果;第二,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法国

在法国,当被控侵权的装置为了达到与专利发明相同的结果而含有功能相同的工具时,将适用等同原则。

德国

在德国,当一个装置和一项专利发明有相同的问题和效果需要解决,但解决方案不一定相同(装置运行的方式)时,该装置被认为等同于专利发明。

日本

日本的等价原理在1998年首次形式化。日本最高法院判定等同的依据是(1)区别是否与重要权利要求要素相关,(2)是否可以在不破坏发明目标和实现方式的情况下进行替换,(3)替换是否明显,(4)被控侵权是否是对现有技术的可预见或明显的修改,(5)禁止原则是否存在。

不列颠,英国

英国从未使用过对等原则。rod hoffman在Kirin-Amgen Inc诉Hoechst Marion Rousseau Ltd .一案中重申了这一点。作为《欧洲专利公约》的签署国,英国遵循《欧洲专利公约》第69条的解释,该条要求成员国在权利要求的严格字面解释(说明书和附图仅用于明确解释)和以权利要求为指导之间达成平衡。

英国关于索赔解释的最新判例法是Impropercorp诉Remington消费品有限公司(1990)和上议院在“Kirin-Amgen”(2004)一案中的判决。前者发现的所谓“改进者”或“约定”问题,是广泛使用的判定是否存在侵权的三步法。然而,他们在高科技案件中的作用受到了罗德·沃克在《麒麟-安进》中的质疑。

美利坚合众国

在美国,判断受控装置或方法是否构成等效物有两种方式。根据第一次测试(graver tank & amp;制造公司诉林德空气产品公司案(1950),也称为三元理论,如果:

1.它执行本质上相同的功能。

2.以基本相同的方式,

3.为了获得基本相同的结果,

受控设备或方法构成等同物。

根据第二项检验(华纳-简金森公司诉希尔顿·戴维斯化学公司案)。Co .,1997),如果受控装置或方法的每个要素仅与权利要求的每个要素有“非本质区别”,则受控装置或方法构成等同物。对该原则施加的一个限制是禁止反言原则,即防止一项权利要求重复使用专利权人在专利修改过程中放弃的东西来判断侵权。一般认为,在对等原则的分析中,第二种检验是以第一种检验为基础的。

对等同原则的分析应当适用于对单个权利要求的限制,而不是对整个发明的限制。

美国专利法第112条第6项也有一条是关于法律等同原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