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科技进步奖励办法(2006年)

第一条为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科技创新,促进优秀科技成果向经济和社会效益转化,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杭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本市科学技术活动中的优秀科学技术成果。第三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组织实施。第五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各奖项的金额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市科技进步奖每年评选一次,一等奖不超过5项,二等奖不超过25项,三等奖不超过70项。

在年度评选中,对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特殊贡献的科技成果项目,可增设特等奖,每次授奖不超过两项。奖金数额的确定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成果,可以授予市科技进步奖:

(一)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在自然科学领域的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中做出重要贡献,成果得到同行业公认的;

(二)在应用科学技术知识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和系统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本市实施科技开发、社会公益、国家安全、重大工程等项目,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成果,并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管理科学、决策科学和科学普及研究方面取得突破,对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重要指导作用,并经实践证明取得显著成效的。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成果,可以申报市科技进步奖:

(一)申报前3年内已通过鉴定或评审;

(二)已经取得发明专利权,并已经实施,取得显著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获得国家新药证书的药品和省级以上认定的农业新品种。第八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区、县(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科学技术协会;

(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和派出机构;

(三)社会团体和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组织;

(四)本市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第九条市人民政府设立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奖励委员会),负责审定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项目,对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市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承担。

市奖励委员会聘请各行业专家组成专家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与市科技进步奖的评审。第十条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在相关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天。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申报项目及其完成情况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第十一条经公示后符合申报条件的科技成果项目,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进行分类,提交行业评审组进行初步评审。

前款所称行业评审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若干名专家组成。

行业评审组根据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标准,采用集体评审和单项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对申报项目提出初步等级评审意见。第十二条行业评审组对申报项目进行初评后,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汇总拟定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建议,其中特等奖和一等奖提交专家组综合评审,专家组提出评审意见。第十三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行业评审组和专家组的评审意见,拟定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项目和奖励等级,报市奖励委员会审批。第十四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和奖励等级由市奖励委员会审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第十五条市奖励委员会成员、评审专家与申报项目的完成人有近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完成申报项目的人员不得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第十六条市奖励委员会成员及其他在评审过程中知悉申报项目技术秘密的人员,应当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内容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