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省投资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省同胞投资保护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促进台湾海峡两岸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台湾省同胞投资适用本法;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台湾省同胞投资有规定的,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台湾省同胞投资,是指台湾省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作为投资者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投资。
第三条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台湾省同胞投资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四条国家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征收并给予相应补偿。
第五条台湾省同胞投资的财产、工业产权、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
第六条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用自由兑换的货币、机器设备或者其他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为投资。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将其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
第七条台湾同胞可以举办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也可以采取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投资方式。[1]
台湾省同胞投资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
第八条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依法进行经营管理活动,其经营管理自主权不受干涉。[1]
第九条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集中的地区,可以依法成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台湾同胞投资者依法取得的投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以依法汇回台湾省或者汇往国外。
第十一条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委托其亲友作为其投资代理人。
第十二条台湾省同胞投资企业按照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省同胞投资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十三条台湾同胞投资者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的与投资有关的争议,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未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5438+1994年3月5日NPC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NPC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9月3日通过。
2019年2月28日,NPC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NPC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1]
我国分别于1994和1999颁布了《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其实施细则对保护台湾省同胞投资权益、促进两岸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这个法律已经存在20多年了。在实践中,存在着法律环境滞后、不能反映台湾同胞新的诉求、可操作性差等问题。
张晓东代表说,从市场经济的角度来看,市场经济本身就是契约经济,是法治经济。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护的法制化是市场经济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也是台商权益的根本保障。
张晓东代表说,近年来,代表们深入基层调研,发现问题,总结经验,重点梳理多年来的惠台政策,实地了解台湾同胞的新诉求。台湾省代表团也在积极推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在充分调研和执法检查的基础上,及时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省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让台湾省同胞在大陆工作、生活、创业更放心、更舒心、更安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省同胞投资保护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促进台湾海峡两岸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台湾省同胞投资适用本法;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台湾省同胞投资有规定的,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台湾省同胞投资,是指台湾省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作为投资者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投资。
第三条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台湾省同胞投资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四条国家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征收并给予相应补偿。
第五条台湾省同胞投资的财产、工业产权、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
第六条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用自由兑换的货币、机器设备或者其他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为投资。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将其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
第七条台湾同胞可以举办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也可以采取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投资方式。[1]
台湾省同胞投资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
第八条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依法进行经营管理活动,其经营管理自主权不受干涉。[1]
第九条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集中的地区,可以依法成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台湾同胞投资者依法取得的投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以依法汇回台湾省或者汇往国外。
第十一条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委托其亲友作为其投资代理人。
第十二条台湾省同胞投资企业按照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省同胞投资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十三条台湾同胞投资者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的与投资有关的争议,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未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