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罚假冒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假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的若干规定。

65438+1995年7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3号发布

第一

为制止假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

假冒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擅自以相同或者近似的方式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前款所称“误导购买者认为是知名商品”包括足以误导购买者认为是知名商品的内容。

文章

本规定所称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晓的商品。

本规定所称独特,是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不为相关商品所共有,具有显著区别特征。

本规定所称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是指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知名商品名称。但该名称已被注册为商标的除外。

本规定所称包装,是指用于商品上,以识别商品和便于携带、储存、运输为目的的辅助材料和容器。

本规定所称装饰,是指附着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于识别和美化商品的文字、图案、颜色及其排列组合。

第四条

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擅自以相同或者近似的方式使用,足以引起购买者误解的,可以认定该商品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应当按照预先使用的原则进行标识。

第五条

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可以通过主要部分的相似性、整体印象的相似性、普通购买者以普通注意力的误解等综合分析确定。如果一般买家已经弄错或者混淆,可以认为是近似。

第六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假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将知名商品与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一并认定。

第七条

经营者有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条

经营者有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除依照前条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可以对侵权物品作如下处理:

(一)收缴并销毁或者责令并监督侵权人销毁未使用的侵权包装装潢;

(二)责令并监督侵权人消除现有商品上侵权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

(三)收缴直接用于印刷侵权商品包装装潢的模具、印刷版及其他作案工具;

(4)前三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或者侵权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难以与商品分离的,责令侵权人并监督销毁侵权商品。

第九条

销售明知或者应知是假冒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比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条

假冒知名商品经营者取得专利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本规定处罚侵权人。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JX/scjdgl/20071128/15695 .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