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听说“无效专利”。它们是无用的专利吗?
所谓专利权无效。专利权被授予后,发现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确认,宣告无效的。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自始被视为不存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事由”是导致专利权无效的“情形”,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主题不符合专利授予条件,包括: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主题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或者实用性;外观设计专利的主题不新颖或与他人先前获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专利申请中的违法情形: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不是基于说明书;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规定范围的;专利权的标的不符合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定义;同时申请的协商授权原则;权利要求不清楚、不简明或者缺乏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3.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包括: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有妨碍公共利益的情形;科学发现和其他法律规定不授予专利权;
4.重复授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就同一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第一个申请人,即一项发明创造只授予一个人(第一申请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上述情况下不能获得专利,已经获得专利的,可以宣告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