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承包工程的风险类型及合同风险的对策。

目前,建设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总承包)涉及主体多、单项工程多、经济活动复杂,如果管理不善或当事人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有错误行为,就会存在风险或潜在风险。而且近年来施工总承包合同的赔偿或索赔事件时有发生,甚至有些企业为此承担了大量的民事赔偿责任。一些责任人也因为管理失控,导致职务犯罪,被刑法追究的并不少见。

对此,企业风险管理的重要方面之一——施工总承包合同的风险管理,成为摆在内部审计面前无法摆脱的新课题。为做好建设项目总承包合同风险管理审计工作,根据内部审计实践,建设项目总承包合同风险管理的主要审计内容如下:

1.确定合同的主题。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的主体是指按照合同约定有权对总承包工程的整体或单项工程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总承包合同一般包括发包人、总承包人和分包人。根据需要,在一些总承包合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为一方或双方,在审核时要对总承包合同涉及的各方的资质进行认定。

在主体资格认定审核中,应根据各主体承担的工程项目,对主体资格的资质等级、信用等级和财务状况进行审核。在审核中,发包人应认定的情况主要包括:发包人单位名称、项目批准文号、项目地点、项目内容、资金来源。总承包商和分包商应明确以下情况: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注册资本、财务状况或融资情况等。

通过对总承包合同主体的审核,可以认定主体的资格、资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及相关文件的有效性。

2、合同的标的、工期审核

一般合同的标的物是指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东西,一般以数量表示,有些技术项目还包括技术性能。由于总承包合同的建设规模和投资、标的数量的多变性,必然会随着变更后的协议而变化。因此,审计人员应收集和整理与合同标的相关的合同文件,并通过验证和计算进行确认。

建筑工程的工期取决于工程的进度。然而,一些总承包合同与实际完成时限不一致,导致其时限处于待定状态。因此,在确定工期时,合同中约定的工期一般应与实际竣工工期或发包人未对总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予以答复和接受的时间一并考虑。根据实践,针对上述情况,应把握以下几点:

(1)当合同约定的工期与实际竣工验收一致时,按约定的时间确认工期;

(2)当合同约定的工期与实际竣工工期不一致时,以双方认可的变更工期为准进行确认;

(3)根据合同约定,总包商已全面履行合同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或未经总包商同意逾期未组织验收的,按发包人逾期验收的期限确认工期。同时,在确定工期时,要注意开工时间、工期变更和违约责任。通过审计,明确了合同目标和工期的准确性以及工程逾期后过错方违约责任的确认或处理。

3、设备和材料招标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下列三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是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项目;

二是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投资的项目;

三是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或者法律、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及《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的规定》中“审查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对符合上述要求的建设项目中设置的所有设备和材料,应进行风险管理审计。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投标人、投标时间、设备名称、规格、单价、数量和金额。

鉴于部分总承包合同涉及外购设备材料,应对供应商、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交货地点、验收时间及其违约责任进行审核。

通过审核确定上述设备材料招标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审核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

4、合同加工项目工作成果审核

处理工作的结果包括项目设计和技术数据的内容。因为有些总承包合同中的一些设备和材料是非标准的,它要求总承包方(承包商或分包商)根据合同进行设计和提供技术资料。承包方按照定作方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总包方(定作方)支付报酬。对订货方进行审核时,主要审核设计文件的名称、提供设计文件的时间、材料的名称、规格、单价、金额、合同价、调整价、确认价、验收时间、违约金比例、违约金金额。对承制方进行审核时,应审核定作方发现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不合理的通知时间和内容,督促定作方协助履行的内容和时间,成果的时间和质量,或定作方逾期交货,保留成果的承制方名称,保留成果的价值,因承制方保管成果和资料不当造成的赔偿金额,终止合同的时间。

除上述审核外,还应审核承包单位的名称、资质以及工程名称、规格、数量、质量、单价、金额、交货地点、验收时间、违约责任、工程款支付等。这个重点就是要重视对当事人履约情况的鉴定审核,以及合同处理结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5、工程竣工验收审核

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发包人(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商(分包商)根据合同或法律规定,对整个工程或单项工程进行验收并交付使用的一项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按照国家颁布的施工图纸和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标准及时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接受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总承包合同对此有明确约定。对于一些具体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有关部门也有受理和备案的规定。例如,2000年4月7日建设部发布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逾期未使用或者建设单位决定由备案机关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因此,我们应该密切关注这次审计。

根据审计实践,部分总承包项目对竣工验收有明确约定。有的还规定,总承包方在其承包的工程竣工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施工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文件和资料。还有总承包合同约定,发包人(建设方)在收到其提交的验收报告后,在一定期限内组织验收。逾期未组织验收,或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视为竣工验收。这种情况在总承包合同中比较常见。因此,在总承包项目的验收审计中,要对项目名称、竣工时间、验收、不验收、验收标准、工程保修等进行审计。

违反上述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审计人员应在审计报告中提示或披露,以引起企业管理者的注意或纠正,规避风险。

6、工程质量审核

总承包工程质量是指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按照标准对总承包人或承包人对分包人进行的工程质量检查活动。检验标准可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合同标准。质量检验标准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掌握:

首先,协议中有约定的标准。

二是没有约定标准的,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没有国家标准,按行业标准。

审核工程质量时,审核人员应审核工程名称、检验标准文件编号或检验依据、质量标识和不合格原因。

7、项目收支审计

总承包项目资金收支审计是审计人员核实承包方项目资金收支情况的活动。工程价格一般包括:

(1)土建工程的设计费、材料费和施工人员费;

(2)设备费、安装调试费;

(3)承包人的管理费,即总承包人为建设项目管理,发包人支付的价款。如果总承包合同中双方有约定,应包含此费用;

(4)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将从总承包人工程款中扣留一定比例的价款,由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按工程质量,然后支付给总承包人。也有一些总承包商根据合同约定,在合同生效时向发包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作为质量保证金,在全部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后,发包人会返还该款项。但由于有些工程价格的构成不同,审计人员应据实核算。

工程价款确定后,总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或总承包人支付给分包人的工程价款逐一入账。同时也要对收付款双方的票据进行核实。这是因为部分建设项目出现了延期或停建,导致工程无法结算,或者部分工程款存在一方先付款后收发票的现象,或者一方先开发票后收款,或者一方临时以收据作为收款凭证,直至工程竣工结算,收到全部工程款后再开发票,导致票据短缺或无效凭证,影响在建工程及时转入固定资产。因此,审计人员不能忽视对票据的审计。项目资金收付的具体审核应从付款人和收款人、单位名称、金额、日期、方式、逾期付款时间和金额、票据种类等方面进行审核。

8、总承包合同争议审核

审计总承包合同争议处理是指建设工程当事人对履行合同中权利义务的异议。总承包合同往往涉及雇主、总承包商、分包商、供应商等主观法律。此外,由于一方或各方的主客观原因,错误的一方违反总承包合同,使另一方遭受经济损失。守约方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主张对过错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未获得赔偿,或双方争议结果待定。通常有三种方法来解决这些争议:

首先,有关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问题。

二是根据总承包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是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些方法在处理一般合同纠纷时很常见。因此,在审计中,审计人员应关注当事人已经处理或将要申请仲裁和起诉的合同纠纷,因为这些纠纷的支付不仅与合同的标的物和项目资金的金额有关,还与当事人的风险管理有关。因此,对总承包合同争议解决的审核也是一项不可忽视的内容。

9、总承包合同管理内控体系审核

总承包合同管理内部控制体系审计是指审计人员在总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接受影响组织目标实现的存在或潜在存在,或试图采取措施消除、减少或转移各种不确定因素而形成的风险管理规范的完整性和有效性的评价活动。由于风险管理项目的多样性、多主体性、风险分担的不对等性、风险发生的突发性和管理的动态性,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体系的形成可分为成文或不成文。因此,在风险内控制度审计中,审计人员在注重书面制度的收集和检查的同时,不能忽视实际工作中形成的不成文制度。在评价风险管理的效果时,应考察和分析内部控制制度建立的完整性、执行的及时性和监督的有效性。对风险管理的效果做出客观、真实、公正的评价。

在获取上述风险管理内控体系的各种信息和评价的基础上,审计人员应根据风险管理或合同履行过程中已有的或潜在的不同阶段,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单位经理(部门)提出风险监测报告和预警建议,以便经理及时采取措施控制风险,减少损失,防止风险扩大。

综上所述,总承包合同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总承包合同部分当事人付出了民事责任赔偿的代价。或者有的因为触碰刑法被追究了刑事责任。为了提高工程总承包各方的风险管理能力,目前,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已成为总承包合同各方不可忽视的风险管理关注点。

本文探讨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风险管理审计的内容,可以根据总承包合同双方的具体情况采用或选择。通过按照上述内容对总承包合同进行风险管理审计,有助于当事人了解履约情况,分清责任,针对薄弱环节或过错采取措施,减少损失。有利于受损失的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降低和规避总承包合同双方的管理风险,提高总承包项目的风险管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