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的专利实施

有些国家(如美国)的专利法不要求专利必须实施,但大多数国家,尤其是许多发展中国家,在法律上要求专利权人有义务在该国实施其发明。实施一般理解为产品专利是指制造该产品的发明,方法专利是指在生产制造中使用该发明的方法。只有通过专利的实施,才能对这个国家的产业和技术发展起到实际的积极作用。一般认为专利权人允许他人实施他的专利发明,但进口不是。

根据许多国家的专利法,专利发明自申请日起满四年或者自批准之日起满三年而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完全实施的,主管机关可以根据申请给予实施该发明的强制许可,即被许可人在向专利权人支付一定报酬后,可以实施该专利。如果两项发明是相互依存的,一项发明的实施依赖于另一项发明的实施,但无法取得发明专利权人的同意,则有些国家的专利法规定,可以根据一项发明专利权人的申请,给予其实施另一项发明的强制许可。如果专利发明与国防、国民经济或者公共健康有重大关系,也可以规定允许他人有偿使用,甚至由国家支付一定报酬予以征用。我国《专利法》第六章对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作了专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