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文件提交后可以修改吗?

申请人向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后,可以在专利申请阶段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专利对专利文件修改的一般原则是修改不得超出范围,即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范围;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所示的范围。申请人主动提出修改专利文件的,提出修改的时间应当符合法定要求,即发明专利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主动提出修改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人可以在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提出修改意见。申请人被动修改专利申请文件的,即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修改专利申请文件的,应当修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或者在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通知书作出答复时,修改应当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专利不能修改的七种情况:(1)将一些不能直接从原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或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识别的技术特征写入权利要求书和/或说明书中;(2)增加了不能从原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或权利要求中直接明确推导出的,也不能通过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识直接获得的信息,以使公开的发明清楚或者权利要求完整;(3)增加的内容是通过测量附图获得的尺寸参数的技术特征;(四)引入原申请文件中未提及的附加成分,产生原申请所没有的特殊效果;(5)补充了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直接从原申请中得出的有益效果;(6)增加实验数据来说明发明的有益效果,和/或增加实施例和实例来说明发明可以在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内实施(但这些补充信息可以放入申请文件中,供审查员审查新颖性、创造性或者实用性时参考);(7)原说明书中未提及的补充图一般不允许;如果补充背景技术的附图,或者将原附图中已知技术的附图替换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附图,应当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