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中的专利\非专利技术如何核算,税务上如何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二条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五条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服务、出租或者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六十六条无形资产应当按照下列方法确定计税依据:

(1)购入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支付的相关税费和直接归属于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目的的其他费用为计税依据;

(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在开发过程中达到资本化条件至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期间发生的支出作为计税依据;

(3)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依据。

第六十七条采用直线法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允许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作为无形资产的投资方或受让方,相关法律或合同对使用寿命有规定的,可按照规定或约定的使用寿命分期摊销。

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允许扣除购买商誉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