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建材局建材行业部级科技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奖励在推动建筑材料工业科技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建筑材料工业的现代化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建材行业科学技术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应用于国民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建筑材料科学技术新成果(包括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成果);推广和采用现有的先进科技成果;发挥技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软科学、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等成果,属于本办法的奖励范围。第三条建材行业部级科技进步奖的评审由国家建材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评审结果由科学技术委员会报国家建材局审批。建材工业部级科技进步奖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设在技术开发部专利成果处,负责申报项目的受理和形式审查、组织初审、受理异议、处理奖励等相关事宜。第二章奖励等级和申报条件第四条科学技术进步奖根据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或者社会效益以及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分为三类:

奖励等级、荣誉奖、奖金

一等奖主要完成单位证书5000元。

主要完成人个人证明

二等奖主要完成单位证书3千元。

主要完成人个人证明

三等奖主要完成单位证书1500元。

主要完成人个人证明

第五条县、团以上(含县、团)独立基层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基层科技进步奖励办法,奖励金额最高不高于1000元。第六条获得建材行业部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和基层科技进步一等奖的项目,奖金由获奖项目单位从各自的利润留成中支付。根据(85)财税字第365号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本办法的奖金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不征收奖金税。第七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建材行业部级科技进步奖:

(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科技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计)属于:

1.起源于中国;

2.本行业先进;

3.经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二)在现有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转让和应用中,做出创造性的科学技术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的科学技术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4)引进的重大生产设备和高于国内同类设备先进水平的先进技术经过消化吸收,首次开发出适合国情的同类设备,或者提高了引进的国外技术水平,并已用于生产,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五)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六)为实现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取得的创造性研究成果,并经实践证明取得了显著的综合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研究制定中国建材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和政策,研究国家宏观决策和调控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2 .在制定国家或省、国家建材局发展计划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技术评价、预测或系统分析;

3.运用现代科学管理方法和手段,在组织实施建筑材料、重大装备研制、重大工程建设、重大技术改造和重要新兴产业发展等重大科学技术研究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的;

4.在重大引进基础上,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管理方法和手段,在可行性论证、技术经济分析和消化吸收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5.在组织智力开发、人才培养和人事管理方面有独到的贡献;

6 .在经济、科技、教育等体制改革、科技立法、现代化管理等工作中以独到的观点和方式做出创造性贡献;

7.软科学研究的理论或方法有独创性,有国内外公认的著作和论文,对制定政策和计划,促进科学决策和管理现代化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