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权到期怎么办?

所谓加盟是指企业组织将服务徽章授权给加盟主,让加盟主利用加盟总部的形象、品牌、口碑吸引消费者在商业消费市场消费。而且,在创业之前,加盟商会传授自己的诀窍、技术等。给加盟商,协助创业和管理。双方必须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以实现* * * *的合作目标。但加盟总部因加盟性质不同,可向加盟业主收取加盟费、保证金和提成。

“加入”含义的延伸

加盟:有技术和管理经验的总公司对加盟店的技术经验进行指导和传授,并收取一定比例的提成和指导费。这种契约关系叫做特许经营。加盟总部必须有一套完整有效的运营技术优势,这样才能提供专业的指导,让加盟店快速运营,同时从中获得利益,加盟网络才能日臻壮大。因此,如何继承管理技术是特许经营的关键。特许连锁公司与加盟店之间是一种持续的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总公司必须提供独特的商业特权,加上人员培训、组织结构、管理和商品供销援助;而加盟商也需要支付相应的奖励。加盟店从事的是在与总公司相同的形象和商誉下销售相同的商品或服务。相对于总公司授予的权利,加盟店必须投入相对的经营资金,包括加盟资金、特许权使用费、合同资金等启动资金。

特许经营:指特许经营权人(特许人)以契约方式允许被特许人(特许人)使用其名称、标识、专有技术、产品和经营管理经验进行经营活动的组织运作方式。主要优点是:特许人只需要投入品牌和管理经验就可以达到规模经营的目的,不仅可以在短时间内获得回报,还可以快速提升无形资产。加盟商可以在选址、设计、员工培训、市场等方面得到经验丰富的加盟商的帮助和支持,使其经营迅速走向良性循环。

中国正式实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范国内特许连锁经营。

商务部令2004年第25号

它于2005年2月1日生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特许经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特许经营,是指特许人通过签订合同,将其有权授予他人的商标、商号、商业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根据合同,被特许人在统一管理体制下从事经营活动,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条特许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被特许人,被特许人可以投资设立特许经营网点开展经营活动,但不得将特许经营权再次转授;或者将某一区域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被特许人可以将特许经营权授予其他申请人或者在该区域设立自己的特许经营网点。

第五条特许经营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特许人不得以特许经营的名义非法从事传销活动。

特许人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不得导致市场垄断或者妨碍公平竞争。

第五条补充条款:

鉴于中国教育发展网的在线辅导项目,特规定允许同一区域经授权后进行内部竞赛。

第六条商务部对全国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特许经营方

第七条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拥有授权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商业模式等经营资源;

(三)具备为被特许人提供长期业务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

(四)在中国境内有两家以上开业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其子公司或控股公司设立的直营店;

(五)需要特许人供货的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当具有稳定的供货体系,能够保证质量并提供相关服务。

(六)信誉良好,没有从事特许经营欺诈活动的记录。

第八条被特许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有与特许经营相适应的资金、固定场所和人员。

第九条特许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为保证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按照合同约定监督特许经营者的经营活动;

(二)被特许人违反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侵害特许人合法权益,破坏特许经营制度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终止其特许经营资格;

(三)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特许经营费和保证金;

(4)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特许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信息;

(二)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使用,并提供代表特许经营体系的业务符号和业务手册;

(三)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所必需的销售、业务或者技术指导、培训等服务;

(四)按照合同约定为被特许人提供商品。除独占商品和为保证特许质量必须由特许人或者特许人指定的供应商提供的商品外,特许人不得强制被特许人接受其商品的供应,但可以约定商品应当符合的质量标准,或者提出若干供应商供被特许人选择;

(五)特许人应当负责保证其指定供应商的产品质量;

(六)合同约定的促销和广告;

(七)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被特许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特许人授权的商标、商号、商业模式等经营资源;(2)获得特许人提供的培训和指导;(三)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及时获得特许人提供或者安排的商品供应;(4)获得特许人的统一推广支持;(5)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被特许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合同开展经营活动;(二)缴纳特许费和保证金;(三)维护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未经特许人许可,不得转让特许经营权;(四)向特许人提供合同约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真实信息;(五)接受特许人的指导和监督;(六)保守特许人的商业秘密;(七)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特许经营合同

第十三条特许经营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授权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地点和排他性;

(三)特许经营费的种类、金额、支付方式以及保证金的收取和返还方式;

(四)保密条款;

(五)特许经营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控制和责任;

(6)培训和指导;

(七)商品名称的使用;

(八)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使用;

(九)消费者投诉;

(10)宣传和广告;

(十一)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十二)违约责任;

(13)争端解决条款

(14)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特许费是指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以下内容:

(1)特许经营费:指被特许人为取得特许经营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

(2)特许权使用费:指被特许人在使用特许经营权的过程中,按照一定的标准或比例定期向特许人支付的费用;

(3)其他约定费用:指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人根据合同提供的相关商品或服务而向特许人支付的其他费用。

保证金是指被特许人收取的保证被特许人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的一定费用。合同期满后,保证金应当返还给特许经营者。

特许经营双方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特许经营费和保证金。

第十五条特许经营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年。

特许经营合同期满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可以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特许经营合同的续签条件。

第十六条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未经特许人同意,原被特许人不得继续使用特许人的注册商标、商号或者其他标记,不得将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作为类似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申请注册,不得在企业中将与特许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商号申请注册,不得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特许人的注册商标、商号或者店铺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记。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前和特许经营过程中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正式签订2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真实、准确的特许经营基本情况和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第十九条特许人披露的基本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特许经营年限等重大事项,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内容、纳税情况等基本情况;

(二)被特许人的特许经营网点数量、位置、经营和投资预算表,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被特许人占被特许人总数的比例;

(三)商标的注册、许可和诉讼;关于其他商业资源的信息,如商号和商业模式;

(四)特许经营费的种类、金额、收取方式和保证金返还方式;

(五)最近五年内所有涉及诉讼的案件;

(六)可以向被特许人提供的各种商品或者服务,以及附加条件和限制;

(七)向被特许人提供培训或者指导的能力以及提供培训或者指导的实际情况;

(八)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是否对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等。;

(九)特许人应被特许人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因信息披露不充分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致使被特许人遭受经济损失的,特许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被特许人应当按照特许人的要求,如实提供自身经营能力的信息,包括资质证明、资信证明、产权证明等。在特许经营过程中,应当按照特许人的要求及时提供合同约定的真实经营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特许经营期内和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未与特许人评估特许经营合同,但通过特许人的信息披露知悉特许人商业秘密的人和申请人,应当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特许人同意,特许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披露、泄露或转让给他人。

第五章广告

第二十三条特许人宣传、推广和销售特许经营权时,广告内容应当准确、真实、合法,不得有欺骗、遗漏重要事实或者可能引人误解的陈述。

第二十四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在广告材料中直接或者间接含有特许人经营收入或者收益的记录、数字或者其他相关资料的,应当真实,涉及的区域和时间应当明确。

第二十五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不得以任何可能误导、欺骗或者导致混淆的方式模仿他人的商标、广告图片和表情或者其他识别标志。

第二十六条特许人在推广特许经营时,不得人为夸大特许经营带来的利益或者故意隐瞒特许经营客观上可能影响他人利益的情形。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和协调,指导地方行业协会(商会)开展工作。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信用档案,及时公布违法企业名单。

第二十八条特许经营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行业规范,开展行业自律,为特许经营各方提供相关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第二十九条特许人应当于每年6月5438+10月将上一年度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报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和被特许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向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专利许可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签订专利许可合同,并按照《专利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办理备案事宜。

第三十一条特许人开展特许经营活动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第七章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禁止的业务。

第三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应当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增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范围,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和董事会决议;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3)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外资企业只提交章程修改);

(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相关文件和材料;

(五)反映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基本信息;

(六)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七)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上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申请人被批准后,应在取得审批部门换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一个月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应当于每年6月38日+10月将上一年度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报原审批部门和被特许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外国投资者以特许经营方式设立专门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商业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原审批部门备案,继续从事特许经营商业活动的,应当按照本章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以特许经营方式在内地从事商业活动的港澳台投资企业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九条未按本办法规定披露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四十条特许人违反本办法进行广告宣传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05年2月6日起施行,原国内贸易部发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选择连接系统应注意的事项

选择加盟制的注意事项近年来,国内的加盟连锁行业如雨后春笋,吸引了大量的投资加盟商加入这个行业。但是,对于有意投资的加盟商来说,面对众多加盟品牌,应该如何选择最好的方式呢?民促会秘书长桂世平先生提供以下几点,供参考。

第一,你一定要选择有相当经验的连锁体系,包括经营时间的长短,门店的数量;如果是成立时间不长,门店少的品牌,由于自身连锁的经验不够,风险自然更高。

第二,技术难度不要太高。

一般加盟商都是业余爱好者,所以技术越低越适合加盟(比如超市),技术难度越高,起步时间越长;通常高科技行业,如美发、眼镜等,比加盟更适合内部创业。

第三,一定要关注行业的发展趋势,也就是在稳定中成长?还是在衰落?

尤其是一些热门行业,刚加入时生意红火,没多久热潮过去,生意一落千丈。

第四,必须考虑个人利益。因为每个行业都有不同的行业特点,加盟商最好选择兴趣相近的行业,不要只顾赚钱而忽略个人兴趣。

5.需要考虑总公司在同行业的竞争力。总公司给加盟店提供多少支持?因为同行之间的竞争必然会涉及到品牌的优劣,第一品牌的竞争力自然更强,相对小品牌的竞争力自然更弱。

6.查询已建立的加盟店。如果是完善的加盟体系,你应该很乐意把所有门店的地址和电话告知加盟商。加盟商可以先从这些门店查询相关信息,这样得到的信息往往是最真实的,加盟商也可以了解到以后的大致经营状况。

除了以上六点,当然加盟商的人力和资金都是加盟时必须考虑的因素。

最重要的是签合同的时候把权利义务写清楚。那就不要迷茫了。合同写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