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部直属科研单位成本核算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建立以提高经济效益和加强内部经济管理为中心的会计制度,提高成本管理和核算水平,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我部科研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成本核算应当采用制造成本法。本单位的科研项目(产品)成本核算直至制造成本。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直接反映在当期损益中。第三条成本核算以每个科研课题(产品)为核算对象。对于金额大、周期长的,科研项目(产品)的结构可根据其完成进度分解或作为成本核算对象;金额小、周期短的同一性质的科研项目(产品),可合并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成本会计按照各成本核算对象设置成本明细账。第四条制造成本包括科研项目(产品)成本和制造费用。

(一)科研项目(产品)成本包括科研(生产)过程中实际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和其他直接费用。

1.直接材料包括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备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买、外部加工费等费用。

2.直接工资包括直接参加科研生产人员的工资、辅助工资和福利费,以及技术改进奖、合理化建议奖、原材料和燃料节约奖和其他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直接人工费用。

3.其他直接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出国费以及为某一科研项目(产品)进行研究、资料收集、现场调试、技术鉴定等可以明确支付的其他费用。

(2)制造费用包括:科研生产单位为组织和管理科研生产活动而发生的工资、辅助工资、福利费、固定资产折旧(使用)费、修理费、办公费、差旅费、采暖费及动力费、运输费、劳动保护费、保险费等不能直接计入科研项目(产品)成本的制造品。第五条制造费用应当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定期计入各成本核算对象。第六条管理费用包括科研院所(所)职能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科研生产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1)劳务费:研究所(院)行政部门的工资、补充工资、福利费、劳务费。

(2)固定资产折旧费(使用费和时间费):公共建筑和在用设备、仪器的折旧费(使用费和时间费)。

(3)无形资产摊销是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

(4)固定资产租赁及修理费:固定资产租赁费、设备仪器的中小修理费、未实行预提费用的单位的大修理费、不足基本建议投资额的零星土建费用等。

(5)公务费:院(院)管理部门办公用品、卫生清洁用品购置费,开展文体活动费,公开报刊和政治学习资料订阅费,学术交流活动费,养路费和零星物品购置费等。

(6)差旅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干部及随行家属差旅费、高校毕业生调配费等。供院(院)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市内外出差时使用。

(7)资料费:研究所(所)业务部门所需专业书刊和业务资料的购置费,以及各种专业资料的印刷、复印、摄影、录像费等。

(八)职工教育和工会经费:本单位职工按规定比例计提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九)业务招待费是指单位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支付的费用,在下列限额内如实计入管理费用:年净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的,不超过年净销售额的10%;年销售净额500万元以上不满654.38+00万元(不含654.38+00万元)的,不超过销售净额的千分之七;年销售净额在654.38+00万元至654.38+05万元(不含654.38+05万元)的,不超过年销售净额的千分之五;超过15万元(含15万元)但不足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千分之三;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但不足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千分之二;超过一亿元(含一亿元),不超过千分之一的部分。

净销售金额等于销售收入金额减去销售退货、折让或折扣金额。

(十)坏账损失:指单位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造成的损失。确认坏账损失应满足以下条件:

1,债务单位注销,确实无法归还部分;

2、债务人破产或死亡,确实无法收回的部分;

3、债务单位(人)逾期履行还款义务3年以上,确认为坏账、死账且无法收回。

各单位可在年末按应收账款年末余额的0.4%计提坏账准备,计入管理费用。

坏账损失确认后,责任单位必须有正式的申请报告,根据坏账损失金额明确审批权限。坏账损失,对本单位影响较大者,应告知职工代表大会。超过3年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部分,必须报部批准后才能核销。

(十一)外事费用:研究所(院)管理部门支付的费用和因非工程项目临时出国人员支付的费用,研究所(院)接待外宾支付的费用。

(12)其他费用:环境绿化费、财产保险费、节日装饰费、消防器材费、排污费、审计费、诉讼费及上述范围内可计入成本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