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管理办法介绍?

一、最新建设工程设计招标管理措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设工程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与项目下一步设计工作无直接因果关系的学术项目方案设计竞赛或“创意征集”等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是指依据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建设工程设计进行招标投标的活动。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抢险救灾的;

(三)主要技术、特定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或者建筑艺术有特殊要求的;

(四)技术复杂或者专业性强,能够满足要求的设计机构少于三家且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由其他设计机构设计的影响工程功能兼容性的改建、扩建或技术改造工程;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进行设计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投标管理流程图见附件1。

第六条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贯彻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积极鼓励采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技术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

第七条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建设工程设计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现行建筑施工标准、设计规范(规程)和相应的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第二章招标

第九条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所有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除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并经依法批准外,应当进行公开招标。

第十条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在下列情况下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性、专业性强,或者环境、资源特殊,合格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二)如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建设项目费用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较大;

(三)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影响建设项目实施时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通过邀请招标,招标人应当保证有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设计能力和相应资质的机构参加投标。

第十一条根据设计条件和设计深度,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类型可分为建筑工程概念方案设计招标和实施方案设计招标两种。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上明确标明拟采用的招标类型。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设计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并已取得批准;

(二)设计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3)基本设计资料已经收集;

(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项目概念方案设计和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设计的招标条件详见本办法附件二。

第十三条公开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大型公共建设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国家指定媒体上发布。

第十四条投标人填写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招标公告或邀请书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项目概况、招标方式、招标类型、招标内容和范围、投标人承担的设计任务范围、对投标人资质、经验和业绩的要求、投标人报名要求、招标文件收费标准、投标报名时间、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等。

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公告及投标邀请书样本详见本办法附件三。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发出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停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大型公共* * *建设项目或者投标人数较多的建设项目可以进行资格预审。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予以明确,并发布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不得通过资格预审排斥潜在投标人。

投标人过多,招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资格预审所需的投标人数量。当招标人未在招标公告中载明或者实际报名的投标人数量未达到招标公告中载明的数量时,招标人不得进行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必须经过专业人员的审核。资格预审评估不采用评分法,只有“通过”和“未通过”。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修改并公布新的资格预审条件,重新进行资格预审,直至有三个或三个以上的投标人通过资格预审。特殊情况下,招标人不能重新制定新的资格预审条件的,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样本见本办法附件4。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须知

(2)投标技术文件要求

(3)投标商务文件的要求

(四)评价和校准标准及方法。

(五)设计合同授予和招标补偿费说明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执行国家规定的设计取费标准或提供投标人设计取费的统一计算基价。

政府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的大型公共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参与投标的设计方案必须包括使用功能、建筑节能、工程造价和运行成本等方面的专题报告。

设计招标文件的样本说明、投标技术文件的内容和深度要求、投标商务文件的内容分别详见本办法附件5、6、7。

第十八条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招标公告或邀请书及招标文件报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各级建设部门应当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概念方案设计招标或者实施方案设计招标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承担方案及后续阶段的设计和服务工作。但中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企业的,其承担后续阶段设计和服务工作的,按照《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建施[2004]78号)执行。

招标人只要求中标人承担方案阶段的设计,而不再委托中标人承担或参与后续阶段的工程设计业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明确说明,并说明向中标人支付的设计费。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设计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案阶段设计费支付标准向中标人支付费用。采用建筑工程概念方案设计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支付国家规定的方案阶段设计费标准的80%。

第三章招标

第二十条参与建设项目设计的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质: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应当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或者建筑专业事务所资质证书,并按照规定的等级和范围参加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的投标活动。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注册的企业,应当是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建筑设计行业协会或者组织推荐的会员。其行业协会或组织的推荐名单应由建设单位确认。

(3)各种形式的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上述要求。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投标人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二十一条国际招标,不应人为设置条件排斥国内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内容和深度提交投标文件。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备选方案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相应的评估和比较方法。

招标文件未明确规定允许提交备选方案的,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方案。如果投标人擅自提交备选方案,招标人将拒绝该投标人提交的所有方案。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概念设计招标文件一般不少于二十日,其中大型公共概念设计招标文件一般不少于四十日;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设计招标文件的编制一般不少于四十五天。招标文件规定的编制时间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第四章开启、评估和校准

第二十五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除不可抗力外,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迟开标或拒绝开标。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开标程序见本办法附件8。

第二十六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视为无效,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组建评标委员会,其组成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应包括招标人和与建筑工程方案设计相关的建筑、规划、结构、经济、设备等方面的专家。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应增加环保、节能和消防方面的专家。评委应以建筑专家为主,技术、经济专家人数应占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二)评标委员会人数应当在5人以上,大型公共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人数不得少于9人;

(三)大型公共* *建设项目或者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建设项目,以及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高的建设项目,随机抽取确定的专家不胜任的,经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直接从设计高级专家库中确定,必要时可以邀请国外或者境外高级专家参加评标。

第二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法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科学、独立、实事求是的原则。

评价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对方案设计进行分析和评价;

(二)全面审查设计水平、设计质量和对招标目标的响应性;

(三)对方案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进行分析和评价;

(四)分析和评价方案结构设计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五)分析和评价方案投资估算的合理性;

(六)比较分析方案规划的准确性和经济技术指标;

(七)分析评估保证设计质量的措施,配合项目实施,提供优质服务;

(八)对投标文件中无效或被拒绝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评标方法主要包括无记名投票法、排名法和百分比综合评估法等。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评标方法。评标方法和实施步骤详见本办法附件9。

第二十九条设计招标评标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招标人应保证评标专家有足够的时间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日程应与项目的复杂程度、设计深度、提交有效标的投标人数量和提交设计方案的投标人数量相适应。

(2)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持,负责人从评标委员会中确定一名高级技术专家,并从技术评委中推荐评标会议纪要。

(3)评标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除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外,不得引用招标文件规定以外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

(4)在评标过程中,当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有疑问,需要向投标人提问时,投标人可以到场对投标文件的有关内容进行解释或澄清。

(5)在评标过程中,一旦发现投标人对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或其他有关人员施加不正当影响,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该投标人的投标。

(6)投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评标活动,否则评标委员会有权拒绝该投标人的投标。

(7)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建设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标志性建筑,招标人可邀请人大代表、CPPCC委员和公众代表列席,接受社会监督。但参加会议的人员不会对评标发表意见,也不会以任何方式干扰评标委员会的独立评标工作。

第三十条大型公共* *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在评标过程中对规划、安全、技术、经济、结构、环保、节能等方面进行专项技术论证:

(一)设计方案是否适合重要地区主要景观道路沿线周边地区的建设;

(二)设计方案在安全、技术、经济、结构、材料、环保、节能等方面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三)有特殊要求,需要进行技术论证的设计方案。

对于一般建设项目,必要时招标人还可以进行涉及安全、技术、经济、结构、材料、环保、节能等一个或多个方面的专项技术论证,以保证建设方案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第三十一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视为废标或被拒绝:

(一)招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无投标人公章(有效签名)、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有效签名和无相应资质的注册建筑师有效签名的;或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无有效签名的合法有效授权委托书原件;

(二)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向招标人提交* * *签署的联合体协议的;

(三)资格预审合格后投标联合体的组成发生变化的;

(四)招标文件中标明的投标人与资格预审申请人在名称和组织结构上存在实质性差异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完整,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不合格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可能对评标工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七)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八)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九)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10)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

(十一)招标过程中的商业贿赂;

(十二)其他违反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要求的。

评标委员会确认投标文件无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委签字。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a)所有投标均被拒绝或否决;

(2)经评标委员会确定为不合格投标或无效投标后,因缺少三个有效投标人而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

(3)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

出现前款第一项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纪要中载明所有投标被拒绝或者否决的原因。

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的,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压价、欺诈等违法或严重违规行为的,取消其重新投标资格。

第三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一)采取公开和邀请招标方式,推荐1至3人;

(2)招标人也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3)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投标文件未最大限度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且不允许重新招标的时间,经评标委员会同意,评委可按自然多数无记名投票方式选择3名以上投标人进行方案优化设计。评标委员会对优化设计方案进行重新评审后,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四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评标结束后15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示排名顺序,公示推荐的中标方案、评标专家名单和专家评审意见,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三十五条公示期内对推荐的中标方案无异议、异议不成立、无投诉或者投诉处理后未发现问题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方案中确定中标人。校准方法主要包括:

(一)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2)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其违法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如果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也存在上述问题,可以依次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3)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组织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方案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六条依法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5日内,向有关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书面报告的主要内容详见本办法附件10。

第五章其他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工程设计合同管理规定的要求,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内容,签订设计委托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合同确定的建设标准和内容应控制在批准的可行性报告规定的范围内。

国家制定的设计费标准上下浮动20%是签订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的依据。投标方不得采取降低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设计周期等方式。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也不得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违反上述规定的,其签订的合同效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备案设计合同并依法处理。

招标人应在签订设计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设计合同报项目所在地建设或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对于符合设计招标文件要求但未中标的设计方案,招标人应当给予不同程度的补偿。

(一)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其补偿标准。投标人过多的,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补偿一定数量的投标人。

(二)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给予每个未中标的投标人经济补偿,并在招标邀请书中明确补偿标准。

招标人可根据情况设定不同的补偿标准,对评标委员会评选出的优秀设计方案给予适当鼓励。

第三十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建设工程投标的国内外设计企业收取的设计费,应当按照国民待遇平等的原则严格执行。工程设计采用投标人自有专利或专有技术的,专利和专有技术费用由招标人和投标人协商确定。

第四十条招标人应当保护投标人的知识产权。投标人拥有设计方案的版权(著作权)。未经投标人书面同意,招标人不得将已交付的设计方案转让给第三方或用于本次招标范围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设计合同后,招标人有权在建设项目中使用中标方案。中标人应保护招标人在使用其设计方案后免受来自第三方的侵权诉讼或索赔,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中标人承担。

招标人或者中标人使用其他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者技术方案的,应当事先征得投标人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支付使用费。未经相关投标人书面许可,招标人或者中标人不得擅自使用其他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者技术方案。

联合体投标人共同完成的设计方案的知识产权归联合体成员所有。

第四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对其提供的方案设计的安全性、可行性、经济性、合理性、真实性和合同履行情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设计原因造成项目总投资超过预算的,建设单位有权依法追究设计单位的责任。但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设计单位只承担方案设计,不承担后续阶段的工程设计业务。

第四十二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设计单位和取得专业资格的注册人员的诚信管理。在设计招标活动中,记录招标代理机构、设计单位和具有专业资格的注册人员的各种失信和违法行为,建立招标代理机构、设计单位和具有专业资格的注册人员诚信档案。

第四十三条各级政府部门不得干预正常的招标活动,不得无故拒绝依法按规定程序评标的中标方案。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和地方建设方针、政策、标准和规范执行情况的监督,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和本办法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大型公共建筑工程,一般指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和交通建筑。

第四十五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设计招标,贷款人、资金提供人对招标的条件和程序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其规定,但不符合中国人民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08年5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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