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书中有多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编号。
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不得有插图。除非绝对必要,否则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如图所示”等字样。
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这些标记应当放在相应技术特征之后的括号内,以便于理解权利要求。附图标记不应被解释为限制权利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