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的类型和基本含义。

1.文字作品:《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歌、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它是用文字或与文字等价的各种符号(包括数字符号)来表达思想或感情的一种形式。

2.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口头作品,是指即兴演讲、讲座、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表达的作品。用预先创作的作品进行口头表演,如诗歌朗诵,不属于口头作品。口头作品必须即兴创作。

3.音乐、戏剧、民间艺术、舞蹈作品和杂技作品(新类型)。

(一)音乐作品

是指歌曲、交响乐以及其他有词或无词的可以演唱或演奏的作品。

要注意带词的音乐。如果歌词与音乐一起使用,则歌词包含在音乐作品中。如果文字不与音乐一起使用,也可以收录在文字作品中。

(二)戏剧作品

指戏剧、戏曲、地方戏等舞台表演作品。我国《著作权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和其他供舞台表演的作品”。

(三)曲艺作品

曲艺是中国独特的艺术形式。目前曲艺歌曲约有400种,主要有相声、快板、数宝评书、弹词、鼓坠、琴书等。中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

第条规定的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文、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表演形式的作品。它可以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出现。

(4)舞蹈作品

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来表达思想感情的作品。

舞蹈是人类动作的艺术。从广义上讲,它是一种借助人体有组织、有规律、有组织的运动来表达感情的艺术形式。

(五)杂技

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杂技表演的一种,我国有丰富的杂技艺术资源,所以在修订的时候,把杂技艺术定义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著作权法只保护杂技的艺术元素,杂技的动作难度和技巧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4.艺术和建筑作品

(1)艺术作品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由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造型艺术作品。一般分为纯艺术作品和实用艺术作品。

实用艺术品是指具有实际使用价值的艺术品,是造型艺术的一种。实用艺术品不仅是物质产品,也是具有物质实用功能和审美功能的艺术品。我们国家以前没有保护本国人民的实用艺术品。

在艺术界,实用艺术是否属于艺术作品众说纷纭。《伯尔尼公约》第2条规定,实用艺术品的法律保护应由各国决定。如果工业产权得不到保护,至少要受到版权法的保护。但是现在,实用的艺术品在中国可以作为艺术品来保护。如果申请外观专利保护,可以用工业产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