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一次土地分配1997安徽阜阳界首市对独生子女有土地和宅基地分配双重政策吗?

界首市法制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将宅基地使用权列入了登记范围。

近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

征求意见稿要求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统一基础平台,各级登记机构信息纳入统一基础平台,实现信息实时共享;还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

可以在申请注册前自愿撤回。

征求意见稿规定:一是充分尊重申请人的意愿,允许申请人在特定情况下单方面提出登记申请,并在登记机关登记前自愿撤回登记申请。

二是要求登记机构公开登记所需材料目录、示范文本等信息,为申请人提供便利。

三是严格受理期限,要求登记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申请人能够当场更正错误的,当场受理;登记机构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的,视为符合受理条件。

第四,登记机构可以共享互通获得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注册信息纳入统一平台

为了加强登记信息的享有和保护,征求意见稿专设一章。一是要求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各级登记机构信息纳入统一基础平台,实现实时信息享受。

二是国土资源、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要加强不动产登记的信息交换和共享。

三是明确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和有关国家机关有权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四是规范使用通过查询获取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和资料。此外,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或者登记资料,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焦点1:“多头管理”的局面将终结。

意见: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一个部门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解读:此前,我国不动产登记涉及国土资源、海事、渔业、农业等多个部门,存在多头管理的现状。

中国房地产学会副会长陈国强认为,过去是条块分割分开管理,统一登记打破了这种管理方式,由国土资源部管理,按照统一标准采集相关信息。“好处是登记完成后,国土资源部、住建部、林业部以后都可以享受信息,并不是某个部门独家垄断信息。”

他认为,过去的分业管理涉及到职能部门的归属,会触动相关利益。“但如果出发点是登记不同形式的不动产,相关征收环节不涉及资金成本,国家拨出专项资金,登记本身就不会涉及太多利益。”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国土资源与房地产管理系主任赵秀池表示,目前的统一登记存在多部门登记协调的问题。以条例的形式做出统一规定后,以前部门协调的问题就可以解决了。

在她看来,以条例的形式对不动产登记做出规定,主要目的是为了明晰产权,让信息公开透明,为宏观调控制定政策依据。

焦点二:宅基地使用权纳入登记。

意见:下列不动产权利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三)森林和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的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依法需要登记的其他房地产权利。

解读:陈国强认为,确认农村居民的土地、农村宅基地和房屋、农民承包的土地意义更大。

“农民财产性收入是以同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的。过去,他们的宅基地使用权没有保障。“他认为,没有证明产权关系的证书,所以未来宅基地房屋如果在市场化的基础上进行流通和投资,如果没有统一的登记环节,这些都无从谈起。

他分析,农村宅基地和城市建设用地将建立统一的金融市场。如果权利没有得到确认,下一步就无法进行。“因此,确定不动产本身对未来新型城镇化的推进、户籍制度的改革、农民财产性收入的真正增加都具有重要意义,为以后的各项改革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焦点三:四级报名信息可实时享受。

意见: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要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实时共享。

解读:陈国强分析,信息互联使得决策部门对全国房地产房源情况有所了解。“这样中央才能对各地有一个全面的掌握,才能对未来的用地建设和规划有一个依据,才能做出科学的安排。”

上海交通大学中国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明路认为,过去房产联网信息只有在房产交易时才有,其他部门无法直接查询。不同地区之间的信息对接不是很好。比如在上海,可以查到国外的房产信息,但是不确定其他地方能不能查到上海的信息。

在他看来,全国联网的前提是电子化。“如果不是电子联网,工作量就太大了。”他认为,未来一定会向国家层面的电子联网方向发展,尤其是涉及老地产。“现在的新楼盘经过电子交易后都是电子化的,查询也比较清晰,但是老楼盘还是需要一个电子化的过程。”

界首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意见的通知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快农村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到户、内容明确,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要加强农村宅基地变更登记,一户一改、一案一登记,充分发挥地籍档案在宅基地监督管理中的作用,切实保障“一户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实。要依法及时调解宅基地权属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三、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九)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县、市、乡(镇)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实施小城镇发展战略和“村村通”工程,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合并规划,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提高城镇化水平和农村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努力节约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应当按照“规划先行、政策引导、村民自愿、多元投入”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进行。

(10)加大盘活现有建设用地力度。各地要因地制宜组织开展“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空置房、“一户多房”的排查清理工作。制定消化利用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加大力度盘活现有建设用地。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当充分利用村内宅基地、旧宅基地、荒地和废弃地。凡村内有库嘎查和旧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利用村内乡、旧宅基地建住宅,也必须符合规划。对于“一户多宅”和空置房屋,各地要制定激励措施,鼓励农民腾退多余宅基地。新房要退出旧房基地的,要采取签订合同等措施,确保旧房按期拆除,旧房基地移交。

(十一)加大对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投入。县(市)、乡(镇)应当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补充农民宅基地占用的耕地。各省(区、市)、市、县要从农用地开发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耕地开垦费中拿出部分资金,增加耕地面积,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

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严格执法。

(十二)加强土地法制和国家政策的宣传教育。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国家土地方针、法规和政策,提高干部群众遵守土地法、珍惜土地的意识,增强依法管理用地、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自觉性。

(十三)严格日常监管制度。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要重点加强城乡结合部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设的房屋发放土地使用证。

要强化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和职能,充分发挥乡(镇)国土资源管理在宅基地管理中的作用。积极探索预防土地违法行为的有效措施,充分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对严重违纪的,要公开曝光,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