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专利申请被主动撤回,哪些申请被视为撤回和恢复?

1.哪些专利申请被主动撤回?申请人提出申请后,因情况变化,申请人可以自愿撤回专利申请。例如:(1)发现申请内容不属于专利保护范围;(二)发现申请文件的撰写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导致申请未获批准,或者保护范围将受到严重限制的;(3)发现申请缺乏可专利性,进行一步程序没有意义;(4)申请人请求申请保密专利,但国务院主管部门不同意的。经过考虑,申请人认为对发明保密更有利。请求撤回专利申请的,应当提交“专利申请撤回声明”一式两份,写明撤回申请的申请号、发明名称和申请人,并由所有申请人签名盖章。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代理机构可以代为办理,但应当附全体申请人同意撤回申请的证明。专利申请一经撤回,申请人及其继承人不得请求恢复。发明专利申请在公布准备程序前撤回的,撤回后不予公布,但在公布准备程序前撤回的,该申请照常公布。公布的准备程序一般从申请日起第15个月开始,但如果请求未提前公布,一旦通过形式审查就进入公布的准备程序,如果有优先权请求,则从优先权日志第15个月开始进入公布的准备程序。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应当在办理专利权授权登记手续前提出。办理登记手续后,专利局立即进入公告准备程序。即使申请人请求撤回专利申请,专利局也会照常公布授权,公布专利说明书。发明专利申请在公布前撤回,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申请已经登记的,专利局应当对申请文件保密;并按照公布前和公布后的申请文件进行管理,直到文件被销毁。二、哪些申请在审查过程中被视为撤回和恢复,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律规定或者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办理审批手续的,其申请将被视为撤回。有的是申请人基于时间、精力、经济等方面的考虑,不愿意进入程序,故意不办手续造成的;有的是申请人不懂法,审批程序延误造成的错误;其他人出于正当理由推迟了最后期限。在实践中,专利局无法区分这些不同的情况,因此逾期不办理规定手续的,将被视为撤回通知。通知中说明了撤回的原因。申请人有正当理由的,应当自收到视为撤回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专利局说明正当理由,请求恢复权利。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一式两份,说明拖延期限的正当理由;同时,因正当理由阻碍应办的各种手续要办完,该交的费用要还。办理手续的费用一般应在上述两个月内完成。在两个月内完成确有困难的,应当请求专利局延长期限;请求恢复其权利的人还应支付规定的费用。如申请人因病住院,延误了实审请求的处理时限,故申请视为撤回。此时,申请人请求恢复申请的,应当提交权利恢复请求一式两份,缴纳权利恢复费,办理请求实审手续,缴纳请求实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