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如何剔除电信法律服务业务?
尽管“全球化”一词目前已被滥用,但作为英国全球经济问题专家艾伦·卢格曼,我们不能否认,在国际经济领域,以贸易自由化、生产全球化、资本流动国际化、金融活动全球化、市场经济体制全球化、各国商法制度国际化为特征的经济全球化步伐势不可挡。金融、商业领域出现了复杂的跨国法律问题,“法律服务国际化”的呼声也随之而来。律师将不再等同于诉讼,中国律师在大市场、大收购、大重组的背景下,迎来更广阔的国际法律服务市场。“入世”是中国政府顺应经济全球化浪潮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从中国政府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中做出的开放法律服务市场的三点承诺,到中港澳CEPA区域经贸合作模式的发展,中国法律服务的国际化正在快速演进,伴随而来的是国际同行的激烈竞争。面对竞争,中国律师迫切需要既了解国情,又了解WTO规则,视野开阔,能够解决跨国法律事务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面对“律师服务国际化”的浪潮,中国律师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第二,中国律师应对法律服务国际化是必然的。1.利益驱动是律师服务国际化的内在动力。国际竞争归根到底是利益的竞争,服务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越来越大。1970年全球服务贸易只有71亿美元,1997年达到1320亿美元,2005年达到4775亿美元。作为服务贸易的一种形式,法律服务在各国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因此,在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中,各国纷纷要求在国外设立律师事务所或分支机构,不仅是为了保护本国的商业利益,也是为了寻求更广阔的法律服务市场,争夺更大的法律服务利润。到2005年,获准在中国境内执业的外国和香港律师事务所代表机构已达65,438+0,765,438+0,其中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65,438+0,29个,香港律师事务所内地代表机构42个。目前,随着中国大量优秀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市,借壳上市公司重组兼并成为近年来的经济特征,以上市公司为主体的经济已经代表了未来几年中国经济结构的主体。但上市公司的经营一直是不断重组收购的现象,大市场为背景。这一特征必然导致中国法律职业结构的调整。以上海律师为例。第一批律师,如李国际,很有名,他们成名后就被聘用了。这种不分专业的知名律师模式,至今仍是国内中小城市律师采取的执业路线。第二批律师是专业服务模式,他们的名字和他们的专业是对等的,比如朱树英的房地产商。这种律师执业模式多为大城市大中型律师事务所采用。目前,以企业收购、兼并、公司重组为特征的新一代律师执业模式已经悄然启动(这种业务在美国早已开始)。目前国内此类业务主要集中在北京和上海,为其服务的律师被称为华尔街律师。2.潜在竞争是律师服务国际化的外部驱动力。中国政府逐步开放国内法律服务市场后,外国律师事务所纷纷在中国设立代表处。但由于法律服务的高度专业性和地域特殊性,并考虑到我国相关立法对外国律师在华活动范围的限制,外国律师主要从事与国内法或国际法相关的金融和商事业务,如就其国内法、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提供咨询意见。在现阶段,外国律师仍然很难为他们的客户提供关于中国法律的法律服务。然而,随着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外国律师面临的上述“困难”正在逐步消除。未来,当一些从事移民、收养、婚姻法律服务的外国民事事务所进入中国的法律服务市场,特别是能够出具中国法律的意见时,将与中国各级律师形成直接竞争。正是这种潜在的法律服务竞争,迫使中国律师抓住当前的机遇迅速成长,以迎接未来的国际竞争和挑战。第三,应对法律服务国际化的策略。1.中国法律服务业在国际法律服务市场中的自我定位。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条和第34条,我们可以将律师服务国际化分为四种服务模式:一是境外服务模式,主要以信函、电信等方式提供法律服务,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进入国外提供服务;二是境外消费方式,即国外当地律师出国后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三是商业存在方式,即律师在国外设立相关机构,为国外当地客户提供服务;第四,人员入境方式是指律师个人出国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中国律师对国际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拓,一般包括“留在国内”和进军海外市场两大类。“留在门口”包括上述“境外提供”和“境外消费”两种方式,因此不涉及外国律师的“市场准入”问题,各国一般不会对其进行限制。所以更适合在提供国际法律服务方面还处于幼稚和辅助阶段的中国律师。进入国外包括以上两种方式:商业存在和人员进入。两种方式都需要进入他国境内提供法律服务,这就涉及到“外国律师的市场准入”这个严格的问题。中国的金杜和和君在出国方面走在前列,但他们并没有走在前面,因为根据他们的举报,他们在美国硅谷和纽约州的分公司只是起到一个“窗口”的作用,同时把这个“窗口”作为信息联络和人才培养的基地,通过这个“窗口”获取声誉利益。但是这些分支机构很难有大的作为,很难拓展海外市场,主要是因为:第一,像美国这样的法律服务市场已经很成熟,竞争也很激烈,尤其是金融和商业领域,各个层面的律师都已经在做了,而且做得很细;二是外国律师难以融入背景复杂的英美法律服务市场;第三,即使是已经取得美国律师资格的中国律师,在美国用完美的英语交流和书写文件仍然很困难;第四,文化差异造成了很多不必要的隔阂,这种隔阂无处不在;第五,在国外设立律所的成本太高。因此,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中国律师还不能完全实现法律服务的国际化。相反,对于中国市场的国际法律服务业务,中国律师在了解中国法律、把握政策、熟悉人际关系、综合融入等方面比外国律师更有优势。因此,目前应充分发挥“足不出户”的优势,逐步发展壮大后再进军海外市场。2.中国政府需要给中国的律师“松绑”。根据中国在世贸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对法律服务业所作的承诺,只有外资律师事务所才被允许向客户提供有关国际公约和惯例以及其事务所注册执业的世贸组织其他成员的法律的法律咨询,它们不得在中国从事法律事务或雇用中国律师。国务院颁布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也重申了这一界限。但实际上,上述规定并没有真正阻止外国律师秘密从事中国法律事务,反而无形中给现在的中国律师戴上了“紧箍咒”。一方面,一些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在处理涉及中国的法律时,都是幕后操作,即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仅由中国律师事务所翻译、核实、签字,实质性工作由其内部外国律师自行处理,有时甚至更简单,外国律师直接向客户提供涉及中国法律的意见,只在最后加一句话:“本所无资格解释中国法律”。其实中国市政府是多虑了,真正决定律师行业发展的是市场。如前所述,目前外资律所在中国的代表处并没有真正冲击中国律师,因为目前所有的外资律所都是规模化的,主要提供金融和业务方面的非诉讼服务,其他很多领域和层面(如民事领域)都无法提供服务,但在他们能够提供服务的领域,客观上我们也很难涉足(但少数律所,如金杜、和君、文海、尚同、景甜功成、大成等,,有一定的竞争力)。可以说,中外律师有各自的空间,可以填补彼此空缺的市场,主要关系是合作而不是竞争。另一方面,中国律师不能被外国投资者聘为律师,因此不能接受外国律师事务所的实习培训机会,也不能迅速提高在高端非诉业务中提供法律服务的技能和经验。当他们可以做同样的业务时,却被长期排斥在高端非诉业务之外,无法做好,没有竞争力。1997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日本和韩国的金融重组,欧美的律师起了主导作用,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这个例子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教训。我们应该引以为戒,及时给现在的中国律师松绑,允许外资律所聘请中国律师,让中国律师通过参与外资律所的执业快速成长起来。3.律师事务所采取的内部优化措施。(1)充分发挥团队合作精神。在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建设中,大多选择“合伙人制”模式,这是一种人性化的模式,强调一种团队合作。遗憾的是,国内大部分律所只是挂着“合伙制”的名号,实行“个体经营”。由此产生的后果是,对于专攻某一领域的律师来说,与同行分享、交流自己的知识和经验,不一定能带来个人收益。另一方面,即使这个律师有极其丰富的经验,但他的知识和技能是有限的,不足以为所有委托人面临的所有问题提供高水平的法律服务。但由于他无法得到其他有专长的律师的配合,只好摸索应付。可见,面对国际环境下复杂的法律问题,律所内部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完善管理和运行机制,调动每一位律师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律师的团队精神。(2)发展规模和详细分工。中国律师起步较晚,律师事务所规模相对较小。世界知名的外国律所数量可以达到3000到4000家,而中国最大的律所数量只有400到500家。在法律服务国际化的背景下,非诉业务是主流。因此,对律师事务所的规模有很高的要求,以保证在处理各种复杂问题时有足够的法律资源可以享用。事实上,在西方,从事非诉讼业务的通常是大型律所控制,而个别律所只能从事诉讼业务,比如英国。目前要摆脱规模小的困境,可以借鉴上世纪90年代初法国律师界面冲击国外律所的经验,即通过国内重组甚至跨国联盟的方式实现规模化。但对于做好非诉讼国际法律业务的律所来说,规模只是前提条件。为了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充分发挥规模效应,规模也必须专业化,即根据法律服务市场的需要,对有专业特长的律师进行细分,成立专门的法律部门,进行集中管理和指导。以金杜律师事务所为例。律师根据自身业务实力分为:公司组(包括对外直接投资部、并购部、房地产部、电信部、媒体技术部和劳工部)、融资组(包括银行部、证券部和保险部)、知识产权组(包括专利部、商标部、知识产权诉讼和法律事务部)和国际贸易和政府事务组(包括国际贸易部、反垄断部和日本部)国内诉讼和仲裁部), 金杜律师事务所凭借准确的定位和分工,成为国内一流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 (3)资深律师辅导。律所需要的是团队合作。律师事务所整体实力的提升,得益于每个律师执业水平的不断提高。所以对于一个办理国际非诉业务的新手来说,快速提升自己的办案技能,对于律师团队的整体配合是非常重要的。这些实践技能的获得不同于法学院的课堂知识,需要在熟悉业务的资深律师指导下,从实际办案中一点一滴积累。通常的做法是让年轻律师从前期的跟随观察发展到以律师助理的身份参与办案学习,让他们通过资深律师的榜样和监督,学会查漏补缺,逐渐成为精通办案技巧、深谙办案传统的实用型律师。目前我国已经将这种学徒制制度化,即实习一年是取得律师执照的前提条件。但这一制度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在今年实习或更长时间内,妥善实施律师事务所内部高级律师的师徒制,从而快速培养新的业务从业人员,全面提升律师事务所的整体服务质量。4.律师通过出国深造提高外语交流能力。从事国际法律服务对律师的综合能力要求很高,其中掌握外语(尤其是英语)对于面向国际法律服务市场的律师非常重要。很多时候,中国的律师本可以就中国法律为跨国公司提供同样甚至更好的法律服务,但跨国公司不信任你,不给你展示的机会。原因很简单,因为语言的关系。中国的律师不能和外商(英国人、德国人、日本人等)直接交流。)的外文,这使得他们更愿意花大价钱聘请能熟练运用外文提供服务的外国或香港律师事务所。因此,对于有志于国际法律服务的中国律师来说,根据自己未来的业务定位,出国深造,过语言关,是提高自身竞争力,迎接未来国际化挑战的有效途径。以自费留学美国为例。只要拿到中国的法学学士学位,并通过托福考试,就可以申请1年的美国法学院LLM(法学硕士)。对于通过中国司法考试,但不是法学毕业生的中国律师,只需凭借本科文凭,通过托福和LSAT考试,就可以申请美国法学院为期三年的JD(法学博士)。同时,中国司法部还设立了“公费选派青年律师赴英国培训学习项目”,即具有两年以上专职律师执业经历、年龄在35岁以下、通过雅思考试的中国律师,通过申请,可有机会公费赴英(其中英国10个月,香港2个月)学习一年。5.国内法学教育机制的完善。法律服务国际化的竞争实质上是人才的竞争。高素质的国际化法律服务人才离不开教育的国际化。对比中西法学教育,我们还有很多值得学习和借鉴的地方:第一,我国法学教育本科阶段过于注重法律专业知识的灌输,而忽略了知识结构(尤其是经贸知识)的全面构建,我们知道,法律服务作为社会关系的调节器,首要关注的是经济关系。所以,一个只懂法律不懂经贸知识的律师,终究不会在国际化的大潮中游刃有余。相反,美国大学没有法学专业。所以每一个学JD的美国人都有丰富的本科专业背景知识,JD课程有很大的选择空间(甚至可以跨学院拿学分),所以美国法学院培养的学生相对全面;第二,中国的法学教育注重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解释。学生僵化,没有创造力,而西方鼓励创造性思维。美国法学院典型的苏格拉底教学法培养出来的法律人才的优势在于,律师即使不知道所有的法律条文,在调查相关法律后,仍然可以运用自己的分析能力为委托人解决实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