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保护范围

专利制度是鼓励技术所有者以技术公开的形式换取法律赋予的排他性保护的制度。专利权是一种独占权。专利保护范围是指国家通过行政和司法程序,对专利权人取得专利的发明创造,独家行使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权利的制度。要保护专利权人的专利权,首先要明确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只有专利保护范围明确,各级主管专利工作的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才能对专利权给予有效保护。一、专利诉讼中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一)专利保护范围三论确定专利侵权的保护范围是判断专利侵权的前提。只有被控侵权的客体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才会被认定为侵权,反之亦然。与其他民事权利相比,特别是与有形财产权相比,专利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有形财产权的权利客体是不动产,其范围是确定的;专利权的权利客体是发明创造,属于智力成果,具有非物质特征。它不仅看不见、摸不着,而且不像光、电等无形物质,可以通过人的感官或仪器感知。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上界定其保护范围。1,中心限制原则。所谓中心限制,是指权利要求正文中表述的范围只是专利保护的最小范围,以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为中心,通过说明书及其附图的内容可以充分理解发明创造的总体思路,保护范围可以扩展到周围一定范围。[1]这种做法使得专利权的范围不局限于权利要求的字面含义,还可以更好地延伸和覆盖专利方案的所有实质性特征。采用中心限制原则的好处在于,可以有效防止人们利用权利要求书写中的缺陷来逃避相应的责任,从而充分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缺点是会导致专利权范围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如果把握不好对外扩张解释的度,可能会导致新的技术创新被视为侵权,从而阻碍科技的创新和发展。2.外围限制原则。所谓外围限制,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完全根据权利要求的文字确定,应当严格忠实地解释权利要求的文字,其文字表述的范围就是专利保护的最大范围。专利权人在行使权利时必须受到这个范围的限制,不得越界。[2]这种做法的好处是,采用外围定义原则,严格按照权利要求的字面意思来界定专利保护范围,不允许任何引申解释。缺点是:采用外围限制原则对专利申请的撰写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专利权利要求书的撰写必须经过推敲和慎重考虑,否则专利权人可能会因为权利要求书的撰写存在缺陷而得不到充分的保护。3.妥协的原则。这个原则是上述两个原则的综合和妥协。折衷原则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实质性内容决定,而不是严格地由权利要求的正文决定。当权利要求中表述的技术特征不清楚时,可以引用说明书和附图进行说明。[3]从专利制度的发展趋势来看,大多数国家都或多或少地采取了这两者之间的妥协。例如,《欧洲专利公约》第69条规定,欧洲专利或欧洲专利申请的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的内容决定,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来解释权利要求。这一原则是合理的,既能有效保护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又能避免专利保护范围的不确定性。(二)中国专利法的专利保护范围在确定专利保护范围时,中国专利法采取折衷原则。我国专利保护有三种类型,即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根据保护对象的不同,我国也规定了不同的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