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管理机关可以处理哪些纠纷?

专利管理机关可以处理以下纠纷:1,专利侵权纠纷;2、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但在专利权被授予前,他人实施该发明的费用纠纷;3、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4.职务发明人报酬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专利,即侵犯专利权,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时,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事人的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就专利侵权赔偿金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