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质溯源专利

我的理解是你想问,A的索赔主题是一种溯源方法,B的索赔主题是一种防伪方法,然后A的应用不会影响B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不知道理解对不对。

要问这个问题,首先你得看一下申请b的申请日,发表日,申请日期。

例如,如果A申请的申请日是1,公布日是1,B申请的申请日是1,那么A就是B的冲突申请,冲突申请只能用来评价新颖性,不能评价创造性。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A的申请权利要求和说明书只记录了A的追溯方法,基本上很难评价B的追溯能力。根据专利法,A不能评价B的创造性。

如果A的申请日期同上,B的申请日期为6月1,那么A就是B的现有技术,可以直接评价B的创意。基本可以确定B很难授权,因为不符合法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当然,在应用程序冲突的情况下,也有一点风险。由于两个应用只是用途不同,A应用用于溯源,B应用用于防伪,审查员可能会得出结论,使用限制并不暗示该应用具有某种结构和/或组成,A和B应用的技术方案本质上是相同的,因此B不具有新颖性。这也是一种可能。当然,要想克服这个新颖性问题,只能在B申请说明书中增加与A申请说明书中不同的实质性内容。然后新颖性问题通过后期修改来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