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利要求可以使用这些术语吗...或者...或者...或者...?
请澄清一下情况,是实用新型还是发明专利?
其次,原索赔:1。一种透光密码键盘防窥罩,其特征在于,它由透光性好的材料制成,但透过它看不清楚后面的物体。它没有顶也没有底,顶上的小口作为观察窗。盖子的大端前面有供手进出的操作窗口,后面可以留出口缝隙,盖子的大端可以盖住密码键盘。
考官指出的缺陷有哪些?a“具有漫射或不规则折射或反射效果的封面”和b“内侧覆盖有许多浮雕图案或磨砂玻璃或透光反射层的大底小顶封面”可以记录在原始手册中吗?
假设:发明专利,缺陷是“但你无法透过它真正看到其背后物体的遮盖物”,无法明确界定保护范围或未充分公开,那么你对其所做的修改A、B必须记录在说明书中,否则肯定超出范围;
其次,肯定不允许将三项内容概括为优势特征,属于主动扩大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如果规范中有相关记录a和b;那么可以写成或的形式,也可以分成三个独立的权利要求。简单当然没问题,还有很多相关的技术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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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具有漫射或不规则折射或反射效果的覆盖物”的特征。从技术上来说,我觉得每一个封面都有这样的反光,和原权利要求要表达的“半透明效果”并不一样。
“内部覆盖许多浮雕图案或磨砂玻璃或内部有透光反射层的盖子”相对可靠。如果有明确的记录,尽量改成:
“透明封面,里面有很多浮雕图案或者磨砂玻璃或者里面有透光反光层”应该更好。